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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中美兩國人民往來旅行之便利

  • 發布時間:1998-12-04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為促進中美兩國人民往來旅行之便利,雙方政府已經同意經由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交換文保證:自本(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對於持有中、美兩國政府所核發之護照者,在其護照效期屆滿後六個月內,仍准其返回本國。準此,中美兩國人民持慼有效護照者可申請對方國家之簽證及入境,不受現行護照須有六個月以上效期之限制。
  同時,為便利美籍人士來華,我政府對於其所持美國護照剩餘效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將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入境我國;而對於護照剩餘效期不滿六個月者,仍得向我駐外館處中辦停留簽證或於我機場辦理落地簽證,惟渠等所獲簽證及停留期限將視所持護照剩餘效期核給。
  美國政府已將與我達成協議事刊載於聯邦公報,並通知其主管移民及領務等相關官員本案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實施:中美間之此項新措施不但對雙方人民之互訪更為便利,亦足以顯示美國政府對我所核發護照之信賴與肯定,對雙方實質關係之進展,極具正面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