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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正式生效

  • 發布時間:1996-04-19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正式生效。根據該公約之規定,各沿海國可在其沿海設立二百海里專屬經濟海域(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並享有探勘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域內相關自然資源之主權權利。據瞭解,我鄰近諸國已在進行劃定專屬經濟區之各項事宜。
基於國際政治現實,我國現階段尚無法加入該公約,惟依據國際法及國際慣例,我國理當享有該公約所賦予各主權國家之權益,我政府並願在普遍化與不歧視之原則下,遵循公約之有關規定。我立法部門並已在審查「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草案」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草案」。因此,為配合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生效之事實,本部重申中華民國總統六十八年令:「我國領海擴充為十二海里,並設立二百海里為經濟海域」。茲再度提醒鄰近各國於設置經濟海域時,應尊重我國海域權益,至於釣魚台列嶼向為台灣附屬島嶼,係中華民國領土之一部分,不容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