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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為簡化外國人申請來華簽證手續

  • 發布時間:1988-07-30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外交部為簡化外國人申請來華簽證手續,頃修正外國人申請來華簽證應辦保證事項之有關規定,並決定自本(七十七)年八月一日起實施。茲將此次修正之特色分述如下:
(一) 今後與我有邦交或與我無邦交但友好國家人士申請來華居留簽證,圴毋庸繳交保證書,另與我無邦交且不友好國家人士或無國籍人士,倘係應我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以及大專以上公私立學校之邀請,或來華參加國際性會議申請來華停留簽證者,亦得免繳保證書。
(二) 凡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或 在華營運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之外國分公司,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全國性團體,以及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以上私立學校暨學術機構等負責人出具之保證書經蓋有各該公司或學校機構印信者均無須再送警察人員對保。
(三) 每一保證人內所擔保之人數由不得超過五人,放寬為不得超過十人或五個家庭。
(四) 增列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設立之旅行社負責人得為申請團體觀光證成員之保證人,但限定同一月份僅得擔保兩團。
(五) 保證人如擬短期離臺,得不必換保,但規定保證人應負之責任至被保人離境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