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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針對本(8)月31日媒體報導我駐無邦交國家代表對內改稱「大使」事,特澄清說明

  • 發布時間:2012-08-31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針對本(8)月31日媒體報導我駐無邦交國家代表對內改稱「大使」事,外交部澄清說明如下:

一、駐外人員對外職稱不變,不致引發駐在國質疑:
  
外交部為解決目前派駐邦交國使領館及無邦交國代表處、辦事處人員職稱複雜且不一致之問題,並配合組織改造進程,於訂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時提出簡併職稱之構想,期盼未來不需特別區分派駐地點,均使用大使、公使、參事、一二三等秘書等正式外交官銜,以辦理駐外人員之任免遷調、銓敘等人事作業。
  
駐外大使或代表在外都代表中華民國,不論是稱為「大使」或「代表」,對內都是我國派在當地之「大使」,代表我國行使職權。實務上,駐外人員派駐非邦交國時,外交部仍將考量各國實際情形,因地制宜核定適當名義對外,例如派駐無邦交國之「大使」,仍以「代表」名義對外洽公或與駐在國接觸。對駐在國來說,我派駐當地之代表官員仍以「代表」之職稱對外聯繫,不致引起駐在國質疑,也不會影響對外工作之運行。

二、「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經多次公開討論,絕非悄悄修改: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係經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及其工作分組邀集各派員駐外機關多次討論後,於100年1月27日行政院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朝野協商獲致共識,於本(101)年1月20日三讀通過,並於2月3日由總統明令公布,期間經過多次公開討論及會商,媒體所謂「政府今年2月悄悄修改『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並非事實。

三、「副參事」係國際通用之外交職銜: 
  
「副參事」職稱係參考美國派駐菲律賓及西班牙派駐英國大使館之例訂定,係國際通用之外交職銜,並非我國新創設之駐外人員職稱。囿於目前駐外大使館未編列簡任第11職等職務,導致駐外簡任一等秘書陞遷序列出現斷層,因此外交部考量國內外職務列等之一致性,擬參考上述英美等國之例增設「副參事」職務,使該職務與國內「專門委員」職務列等相同,解決職等跳空之問題。至行政專員僅係外交部初步規劃,尚待行政院正式核定,並非如報載由外交部片面決定增設。(E)

文號: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