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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為便利外籍人士善意來華短期停留

  • 發布時間:1990-12-10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外交部為便利外籍人士善意來華短期停留,業於日前授權我駐法國、比利時、奧地利、瑞典、挪威、西班牙、韓國、新加坡、南非等九國館處對各駐在國人士申請來華簽證,得視其實際需要,不限定其來華事由,逕行核發一年至三年效期、多次入境、每次至多得停留十四天之停留簽證。同時對英國、荷蘭、盧森堡、德國、瑞士、丹麥、愛爾蘭、匈牙利、希臘、紐西蘭、澳大利亞及加拿大等十二國人民申請來華是否比照前項辦法進一步放寬,亦正在積極檢討中。目前各該國商人申請來華,倘能提供商務證明文件,多已能獲發效期三個月至三年不等、多次入境、停留期限六十天之簽證。
  外交部放寬前項特定國家外籍人士來華簽證之措施,係基於年來社會各界一再籲請我政府簡化外籍人士入境手續,期能帶動國內工商業及觀光業之復甦。外交部經審慎研議後,乃決定大幅放寬與我友好國家人士申辦多次入境簽證之作業規定,並於日前電知前述有關駐外館處即付實施。外交部之此一新措施當有助於促進對外貿易往來與人民交流,並期籍此一主動舉措爭取各受惠國相對改善我國人之簽證待遇,以回應我方善意。
  其他與我友好之高所得國家中,美國籍人士現依「中美護照簽證互惠辦法」之規定,得申獲五年多次簽證,來華觀光、洽商均至為便利。外交部今後將以對等互惠為原則並酌視各國善意回應,隨時檢討放寬各國人士之來華簽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