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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免簽證入境我國之停留期限將由十四天延長為三十天。

  • 發布時間:2003-03-10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外交部本(十一)日宣布,為便利確以觀光為目的之旅客在台灣作較長期停留,經會商有關機關後,自本(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外籍人士免簽證入境我國之停留期限由現行十四天延長為三十天。
外交部表示,鑒於主要鄰近國家對於免簽證之停留期限多為三十天,且近年來我國觀光旅遊景點增多,各國訪客在台從事觀光時程延長者日多,為執行行政院「觀光客倍增計畫」,積極配合推動國內觀光旅遊產業,外交部經與內政部會商後決定,自本(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將現行免簽證入境我國停留期限十四天,延長為三十天。
依據相關法令,爾後適用入境我國免簽證國家之國民凡持所餘效期在六個月以上之護照、已訂妥離境班次之回程機(船)票或前往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最近一年來未曾在華逾期停留且無依法應禁止入國之情形,入境我國在三十天以內者得免辦簽證,停留時間超過三十天以上者則請於行前向我駐外館處辦妥簽證。至於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尚須符合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要件,方得適用前項辦法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