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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加強國際交流

  • 發布時間:1993-11-29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政府為加強國際交流,便利外國人士來華觀光,並為協助國內旅遊業者開創商機,決定於明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十二國國民一百廿小時免簽證辦法。在免簽證辦法未實施前,為兼顧南部地區廠商與業者對外聯繫,爭取觀光客源之實際需要,外交部頃於會商有關機關後決定自本(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將現行僅適用於桃園中正國際機場之落地簽證措施,一併在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實施。
  核發落地簽證之對象除政府邀訪之外賓,應邀參加國際會議、來華演出之文藝團體、急難救助以及觀光團體等經事先獲准之外籍人士外,尚包括美、日、英、法、德、加拿大、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十二國持有效期在六個月以上護照之過境旅客,上述外籍人士於抵達高雄小港國際機場後可逕向航警局高雄分局申請辦理「臨時入境許可單」,經核准後持憑該許可單於入境後三日內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該局駐高雄辦事處換發正式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