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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為配合推動「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

  • 發布時間:1996-10-29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外交部為配合推動「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決定簡化跨國企業聘僱外籍人士來華工作之居留簽證手續,除現行經駐外單位向外交部報備,政府機構所聘僱,以及經主管機關函薦之應聘外籍人士,外交部將續准其持駐外單位核發之停留簽證在華改辦居留簽證,無須離境領取簽證外;自本(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試辦以下措施一年,即凡跨國企業聘僱之外籍人士(外籍勞工除外),亦得檢具左列文件向外交部申請將原持駐外單位核發之停留簽證在華逕行改辦居留簽證(依照規定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方式入境者均不適用):
一 .跨國企業來華投資或對外投資許可函影本(來華投資許可函係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發,對外投資許可函係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發),倘為外國公司在華設立分公司者,則為經濟部認許可函影本。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聘僱許可函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三.護照(效期六個月以上)。
四.提出申請時無非法停留情事。
本案試辦期滿後,外交部將再行檢討實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