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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越南胡志明市辦事處報稱

  • 發布時間:1993-07-06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外交部駐越南胡志明市辦事處報稱,越南規定外國人在越南境內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時,需在當地預向有關機構(外務廳、市公安廳外國人事務科等),提出申請。倘未獲允許擅自活動者,將視為違反出入境規定並處罰二萬至廿萬越盾,情節嚴重者最高可罰款二百萬越盾(相當二百美元)。請國人前往越南旅行時,加以注意,以免不慎觸法而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