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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十九)日國內報紙有關實施護照新制報導中,引述某機關所稱「五月廿一日起有戶籍國民憑護照即可入出境」及「申請護照作業時間將縮短為二天」等節,與事實有出入,有待進一步澄清說明。

  • 發布時間:2000-05-19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本(十九)日國內報紙有關實施護照新制報導中,引述某機關所稱「五月廿一日起有戶籍國民憑護照即可入出境」及「申請護照作業時間將縮短為二天」等節,與事實有出入,有待進一步澄清說明。外交部基於身為國人出國護照申請、核發與管理之主管機關,茲說明如後:

  為符合世界潮流及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立法院上(八十八)年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增加「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自本法施行一年後,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之但書。

  行政院於配合前項立法精神,修正護照條例時,本有限制出國者亦得申請護照之擬議,惟入出境主管機關認為,如此入出境證照查驗將無法亦無力達成管制、限制特定對象出國之任務,故最後決定在護照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增加法源規定「其他行政機關依法律限制申請人出國」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之規定。此外,國軍人員、替代役役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及役男申請出國護照,則仍應經事先審查。

  基於上情,外交部在行政一體原則下,必須於核發護照作業中,經由電腦系統取得各種相關資料及管制名單,繼續配合辦理國軍人員、替代役役男、僑民役男、接近役齡男子、司法機關和軍法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以法律限制出國者之護照核發管制,故護照申請、核發之作業程序及所需時間與目前並無顯著之不同,而原來其他機關在此過程中執行之管制作業,大部分須改由外交部代為執行,亦因此增加外交部之業務量。

  外交部鑒於上開各項受限制申請者,僅佔申請人總額之三分之一,為落實立法原意,將視新制施行後與各相關機關電腦作業系統之配合連結情況,逐步謀求改善,以使完全不受管制之申請人在較短之時間可以取得護照,至於縮短為幾天,將另適時對外宣布。

  鑒於有前項管制措施,是以民眾領得護照後,倘發生前述管制事由,仍有可能在入出境證照查驗時,不能出國。因此,報導所稱自五月廿一日起有戶籍國民憑護照即可入出境,未盡符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