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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針對所謂「台灣共和國」護照乙事,予以澄清。

  • 發布時間:2001-05-18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新 聞 稿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第O六O號

外交部表示,關於近日報載有人自行印製所謂「台灣共和國護照」並據以獲得中南美地區友邦核發簽證事,因無文件正本可查,尚無法判定是否屬實及其原因。此事件倘屬事實,據研判該等人士之所以能持憑其自行印製的護照獲發簽證,應係核發簽證國之駐外領務人員作業疏失所致,不具特殊政治意涵。

由於世界各國護照種類繁多,樣式各異,故國際間不乏領務官員對於變造之外國護照或事實上並不存在的虛擬「主權實體」旅行證件,誤發簽證案例。一般國家均係在發現誤發情事後,迅即依法撤銷或註銷該簽證。事實上簽證官員一時不察誤發簽證行為,並不表示該國政府承認該本護照或旅行證件的合法性,更不會造成承認該「虛擬國家」的法律效果。外交部特提醒民眾不要相信該傳聞「台灣共和國護照」的法律效力,切勿購買或使用。

護照係一個國家對其旅外國人行使保護權之依據,唯有外交部依法核發的「中華民國護照」,始具有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效力,並為世界各國所承認及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