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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依據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及無國籍歧視等原則

  • 發布時間:1994-09-22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本部依據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及無國籍歧視等原則,並兼顧外籍人士入境君、停留,不致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成為我社會負擔之基本考量,對於外籍人士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華探親及團聚之停留簽證及居留簽證之有關手續,已報奉行政院核定適度予以放寬如下,並自即日起實施。
  (一)外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來華探親之短期停留簽證者,可持憑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登記證明書及國內最近三個月已具婚姻登記之戶籍謄本等合法婚姻證明文件,向我駐外各館處申請核發一次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停留簽證。
  (二)前述外籍人士與國人結婚後在華共同生活累積滿一年,可持憑合法結婚證明(結婚登記證明書及國內最近三個月內已具婚姻登記之戶籍謄本)、財力或工作證明,申請人本國政府所發之良民證(無犯罪紀錄證明)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如在國外作成者,均須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向本部領事事務局第三十一號櫃檯申請,並予面談,必要時該局並將會同警察機關個案訪查確定申請人婚姻關係屬實後,始能核發居留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