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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條例修正案業奉 總統本(一)月十一日明令公布施行

  • 發布時間:1995-01-16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護照條例修正案業奉 總統本(一)月十一日明令公布施行,自十三日起生效。新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規定,普通護照效期以六年為限,效期屆滿,應申請換發新護照,故自一月十三日起,外交部不再接受護照延期加簽申請,請各普通護照持照人注意,凡護照效期屆滿或不足六個月者,應申請換發新護照持用。另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規定,遺失補發之護照,其效期不得超過二年,今後凡遺失護照者,不論其護照所餘效期長短,外交部將一律發給自核發日起效期二年之護照,故外交部再次藉此機會呼籲國人重視個人權益妥慎保管護照,避免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