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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申請巴西簽證時巴西政府因中巴兩國無正式外交關係

  • 發布時間:1994-04-02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一)頃據我外館報稱:我國人申請巴西簽證時巴西政府因中巴兩國無正式外交關係均另發給通行證以代替護照使用,所發簽證則以另紙貼於通行證內頁,兩者需在有效期內方能使用,而依巴西法令規定,通行證僅能使用一次,即使所發為多次簽證,離境時,均需繳回,無法再次使用。因此旅行業者於安排行程時,請注意上項特殊情況,以免旅客再入境時發生問題,按通行之核發係屬巴西司法部而非外交部主管,因此申辦時必須繳附良民證,國人及旅行業者對此均有異議,巴西駐華商務中心表示已向其國內反映,惟須經修法方能根本解問題。
(二)拉脫維亞共和國表示該國駐華名譽商代表團所發簽證自本(八十三)年四月一日起失效。拉政府因大批獨立國協人民流入拉國,影響該國安全,目前除歐聯、北歐、美、加等與拉國簽有互惠協定之國家旅客享有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外,其餘國家均須持簽證入境。因此,目前國人赴拉國申請簽證僅能以個案方式辦理,即事先將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護照號碼、護照效期等資料,於抵里加兩個工作天前,電傳至我駐里加總領事館,(若係工商界人士,須敘明其公司行號名稱),由該館函洽拉國移民局核發國人落地簽證。該館通訊處如后:
  駐里加總領事館通訊地址:CONSULATE-GENERAL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RIGA, ROOM 602, LATVIA INTERNATIONAL TRADE CENTER, ELIZABETES STREET, 2, 226010, RIGA, LATVIA電話:002-371-9348601/9321166電傳:002-371-8830125,總領事:張貴祥(MR. K. H. C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