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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偽變造護照或將護照提供他人冒名使用均屬不法,外交部再次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 發布時間:2003-03-14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報載檢警機關查獲五十餘大學生涉及人蛇集團販賣護照案,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已立即與相關單位聯繫並取得部分護照名單,經查該等護照均已申報遺失註銷在案,且均屬上(九十一)年十月七日新版薄型膠膜護照發行以前之舊版護照。
目前全案正由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相關人蛇集團、販售護照人員名單及遭變造護照資料尚待彙整釐清。外交部將俟取得完整變造護照資料後儘速予以建檔註記,並通報駐外各館處轉知駐在國政府、各國駐華機構及我國境管單位,倘遇有持用前述護照者請即予收繳扣留,並通知外交部,以便轉知相關司法機關偵處。
依據現行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偽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或偽造、變造護照或將護照交付他人、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等,將處以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交部再度籲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