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洲國家與中華民國合作混合委員會第三屆外長會議聯合聲明(附西文9)
根據中美洲國家與中華民國合作混合委員會成立宣言之協議,第三屆會議於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及十三日在中華民國臺北舉行。會中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馬、貝里斯、哥斯大黎加及薩爾瓦多等國外長暨代表及以觀察員身分與會之中美洲銀行代表曾與中華民國外長就目前國際現況、中美洲與中華民國兩地區情勢、自合作混合委員會成立以來彼此間關係之發展、前二屆各項合作議案之執行成果、未來新合作計畫如中華民國與中美洲國家合作方案等事項交換意見。
各國外長及代表對於本年六月二十二日及二十四日在瓜地馬拉共和國瓜地馬拉市舉行之技術小組第二次會議之成果表示滿意,在該會議中對過去兩屆外長會議議案之執行及未來合作計畫作客觀之評估。
與會各國外長一致強調民主進程之正面發展,對中美洲各國極為重要,並特別提及該地區已進行之各項公正、透明之選舉以及瓜地馬拉為追求國內和平所作之重大努力,均為該地區美好遠景之正確指標,有利於達成統合進程之目的。
同時各國外長及代表均肯定中美洲各國及貝里斯政府採取持續發展政策,以提高人民生活水準及福祉,並認為民主、經濟、社會文化發展與環保等重要工作均應在整體架構下進行。
另一方面渠等強調中美洲地區局勢之正面發展,特別是經由對抗仍在該地區國家存在之貧困問題所採取之措施,需要國際社會之支持。
基於上述,對於中美洲國家元首在中美洲銀行設立中美洲對抗貧窮社會投資計畫,藉透過職訓、教育、衛生保健、營養、環保及鄉村整合發展等各方面計畫之實施,以改善該地區貧民之生活條件,錢外長表示欣慰並予配合。
另一方面中美洲及貝里斯各國外長及代表向中華民國外長提出新合作計畫,錢外長表示中華民國政府將盡力支持各計畫,中美洲各國外長嗣向錢外長表示感激。與會各國外長及代表並一致同意加速執行各項已通過之計畫,以加強彼此之合作關係。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感謝中美洲各國於聯合國大會第四十八屆常會中支持稱「根據會籍普遍化原則並按照分裂國家在聯合國已建立的平行代表權模式審議在臺灣之中華民國在國際體系中的特殊情況」乙案列入其議程,以支持中華民國重返該組織之合理訴求。
中美洲國家外長及其代表基於聯合國會籍普遍化原則,一致堅定支持符合聯合國憲章之國家,尤其是在臺灣之中華民國,加入或參與聯合國為會員國。同時支持藉各種方式達成中國未來和平統一,以保障民主、人權及全中國人民之福址。
與會各國外長及代表一致同意將定期舉行技術小組會議,以加強協調中美洲各國與中華民國間之對話。
依循上述行動綱領,與會各國外長及代表重申其對各項休戚與共基本原則之信心,並表示此一共同信念,將使兩地區間外交政策趨於一致。因此,各國外長及代表對於在中華民國臺北舉行中美洲國家與中華民國合作混委員會第三屆外長會議表示欣慰,認為將對加強雙方暨存之友好關係有極大助益。另外,中美洲貝里斯各國外長暨代表對中華民國人民與政府之熱情款待及加強與各國合作之意願申致誠摯謝忱。
與會各國外長及代表同意於一九九五年在瓜地馬拉舉行第四屆合作混合委員會外長會議。
本聯合聲明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即公元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簽署於臺北市
中華民國 外交部長 錢 復
瓜地馬拉 外交部長 比耶曼
宏都拉斯 外交部長 巴 斯
尼加拉瓜 外交部長 雷阿爾
巴拿馬 外交部長 慕里諾
貝里斯 天然資源部長 范艾德
哥斯大黎加 外交部次長 卡瑞拉斯
薩爾瓦多 外交部次長 拉葛斯
新合作方案
提案一、中美洲對抗貧窮之社會投資計畫(願予考慮協助)
提案二、培養中美洲地區之民主與和平文化方案(已通過)
提案三、提供中美洲非傳統性食品企業培訓人才及諮詢服務以利促進外銷計畫(已通過)
提案四、中美洲地區石灰生產計畫(已通過)
提案五、培訓中美洲外交人員第二階段計畫(已通過)
提案六、支持中美洲統合體系第二階營運計畫(已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