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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國人申請更換新護照之案件日益頻繁

  • 發布時間:1991-03-27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鑒於國人申請更換新護照之案件日益頻繁,為免流弊,外交部領事事務司將自四月一日起針對此類申請案件加強管理。凡現持護照效期在一年以上申請更換者均一律於新照末頁加註原照號碼及換發原因,換發之新護照效期與申請人原護照之截止日期相同。
  按近來少數人士為掩飾其原持護照紀錄,故意污損護照,式以更改中、英文姓名,或更改出生地等為由,申換新照,企圖矇蔽國內相關單位及外國駐華機構或入出境管理單位之查驗,外交部為杜絕此項流弊,乃在不增加申請人申辦手續之原則下,採行上述措施以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