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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頃宣布:「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業奉行政院核准修正

  • 發布時間:1990-07-29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外交部頃宣布:「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業奉行政院核准修正,將於本(七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施行。
  新修訂之「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對原有不符現實需要之規定作大幅修訂。依據新辦法,今後申請公務護照及各類護照加簽將不需繳費,過去勞工、學生、船員等特定對象申請護照享有減半收費之規定將予取消。此外,為顧及國人負擔能力,對國人申請文件證明,無力繳費,經查屬實者,得免繳費用。另若干駐外單位因當地環境特殊而無法依規定收費,為符實際需要,經報外交部核准者,亦可准予免徵。至於其他領事規費收費標準,則仍維持現狀。
  現行「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係於民國五十八年五月八日訂定發布,其間曾於民國六十年九月、六十二年七月及七十年元月三度修正,現為配合去(七十八)年七月修訂之護照條例,特擬具修正案,報院奉准,於七月三十日起實施,以符合實際作業之需要。
  (附「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及收費數額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