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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基於便民考慮,將自本年七月一日起,對持停留簽證來華並已在華累積居住滿五個月之國人外籍配偶,准予備齊相關證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該局台中、高雄、花蓮辦事處申請核發居留簽證。

  • 發布時間:2000-06-27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外交部基於便民考慮,將自本年七月一日起,對持停留簽證來華並已在華累積居住滿五個月之國人外籍配偶,准予備齊相關證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該局台中、高雄、花蓮辦事處申請核發居留簽證。並將自本年九月一日起,進一步取消須累積居住滿五個月之限制。

  按外交部前已於本年五月間授權駐外館處,對於外國人與在台有戶籍國人結婚後擬來台居留,只要備齊相關證件,可直接核發居留簽證。

國人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時應繳交證件如下:
1.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國內戶籍謄本(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
2.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則繳結婚證書)。
3.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
4.衛生署指定之外籍人士體檢醫院或國外合格醫院三個月內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國外作成者須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5.護照(所餘效期在六個月以上)。
6.照片一張(華裔二張)。

  有關詳細情形,歡迎以電話向該局第二組或該局各辦事處洽詢。

洽詢電話:
領事事務局第二組:(O二)二三四三二八九五
領事事務局台中辦事處:(O四)二二二二七九九
領事事務局高雄辦事處:(O七)二一一O六O五
領事事務局花蓮辦事處:(O三)八三三O九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