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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國與瑞士雙邊實質關係,並鑒於瑞士已正式同意我一般國民於該國過境轉機時,得臨時申請入境四十八小時從事觀光或商務活動,外交部本(廿七)日宣布,依據「外國 護照簽證條例」之授權,自明(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增列瑞士為入境我國十四天免簽證

  • 發布時間:2000-12-27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為促進我國與瑞士雙邊實質關係,並鑒於瑞士已正式同意我一般國民於該國過境轉機時,得臨時申請入境四十八小時從事觀光或商務活動,外交部本(廿七)日宣布,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授權,自明(九十)年元月一日起,增列瑞士為入境我國十四天免簽證適用國家,給予瑞士國民來華免簽證之優惠待遇。

依據相關法令,爾後瑞士國民凡所持護照效期在六個月以上、已訂妥離境班次之回程機(船)票或前往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同時最近一年來未曾在華逾期停留且無依法應禁止進入我國之情形者,可享有入境我國十四天以內免辦簽證待遇。

我國自民國八十二年起開放外國人免簽證入境措施以來,除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尚須符合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要件,方得適用前揭辦法入境外,目前已有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盧森堡、馬其頓(限持外交及公務護照人士)、紐西蘭、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美國、哥斯大黎加、義大利、希臘等十九國人士享有此種優惠待遇,該項措施對促進我與各該國實質關係頗具助益。此次增列瑞士為免簽證適用國家,盼經由此項善意措施促使瑞方進一步回應我國人民之要求,將我國列入持有效申根簽證即可免簽證進入瑞士之適用國家名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