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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調查汪傳浦子女持有我國護照情形

  • 發布時間:2004-08-06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關於此次汪傳浦配偶葉秀貞女士藉補發護照及取得授權書驗證在台進行脫產事,外交部除已就葉女士部分向外界說明並採取措施防範外,同時並就汪氏子女之護照換發以及曾否取得外館授權書驗證部分作回溯檢索。外交部查辦情形如下: 一、外交部經訓令領事事務局檢查護資並通電各外館檢查領務檔卷顯示,汪氏配偶葉秀貞及四名子女護照資料所載居留地分別為英國倫敦(葉女士及子、女各一人)、美國洛杉磯以及舊金山(各有一子),除葉女士於本(九十三)年五月在駐英代表處取得六筆不動產授權書驗證外,渠子女四人迄未曾向其居住地所在之駐處申請文書驗證。 二、經查汪氏家屬因未被列管,目前均持有中華民國護照,除汪妻葉秀貞護照係由駐英代表處於本年三月核發外,其四名子女所持護照取得情形如下: (一)長子汪家興因護照遺失,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向駐英代表處申辦補發並取得新照。 (二)次子汪家勇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向駐舊金山辦事處申請換發並取得新照。 (三)三子汪家明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向駐洛杉磯辦事處申請換發並取得新照。 (四)長女汪君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向駐英國代表處申請換發並取得新照。 三、經詳閱汪氏四名子女遞交相關駐館之護照申請書內容,其中汪家勇與汪家明資料填寫完整,我駐處人員依一般程序呈報領務局後核發護照,符合相關領務行政規定;另汪家興與汪君玲分別向駐英代表處申辦護照遺失補發以及屆期換發時,申請書所填父名為「汪安國」,汪君玲並將母名植為「葉貞貞」,顯有隱瞞事實之意圖。 四、外交部已在本年七月二十六日致函最高法院檢察署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報汪傳浦配偶及子女所持我國護照資料詳情。至於汪君玲與汪家興兩人在九十一年四月及五月分別向英處申辦護照時刻意隱瞞其父為汪傳浦以順利取得護照事,時間點雖在九十二年汪傳浦申辦文件證明案爆發之前,外交部仍將立即向檢方舉發,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外交部經通盤檢討與汪傳浦相關各案,認為倘欲全面禁絕我通緝犯在海外利用家屬申辦授權書方式脫產,政府勢須組成跨部會機制共同努力,始能有效加以管制與防堵。外交部將速與相關機關會商,積極謀求具體可行的解決方案。(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