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依據國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具雙重國籍:
依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二、外交部前經調查趙一等諮議怡翔現確無雙重國籍:
經查駐美代表處諮議趙怡翔雖曾取得加拿大國籍,但已於105年5月9日辦理放棄加拿大國籍,並於同年8月11日取得證明文件,所以趙員於外交部部任職之前,已不具雙重國籍,符合國籍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
三、外交部同仁於任職前均需填具調查具結書及調查表,以確認是否具有外國國籍。經查趙一等諮議前任職外交部機要人員時,已填具調查表確認本人無雙重國籍或任一外國的永久居留權;另外交部亦曾依「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辦理趙諮議特殊查核,經調查局確認後,趙諮議並無雙重國籍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