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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3年7月1日起,在國內首次申請護照民眾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

  • 發布時間:2014-06-30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4/06/30
第055號新聞參考資料

外交部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首次申請護照親辦措施」,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首次申請護照民眾若無法親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各辦事處申請護照,可先至申請人戶籍所在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託代理人(親屬、同事或旅行業者)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各辦事處送件。由於前揭規定辦理人別確認有戶籍地的限制,為簡政便民,外交部經洽內政部會商同意後,修正前揭第15條規定,自本(103)年7月1日起,在國內首次申請護照民眾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以利領務便民服務。(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