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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修正「護照條例」,自105年1月1日起,買賣護照、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偽造或變造護照、冒用護照、非法扣留他人護照、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等護照犯罪,將予重罰

  • 發布時間:2015-12-29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5/12/29
新聞參考資料第078號  
                     
  目前我國已取得158個國家或地區給予我國人免(落)簽證及其他簽證便利待遇,國人持用護照出國極為便利,惟亦吸引不法之徒或犯罪集團鋌而走險變造、冒辦、冒用我國護照,犯罪態樣及手法亦不斷翻新。為防制護照犯罪,外交部已修正「護照條例」,增訂買賣護照、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冒名使用護照、以護照作為債權或債務擔保之處罰,並加重偽造、變造護照、冒辦護照等之刑責,預定自明(105)年1月1日起施行。

  護照為政府發給國人持用赴國外旅行之重要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惟實務上屢有民眾因一時貪念,將護照出售或抵充債務,由於買賣護照、變造護照多涉及人口販運、偷渡、恐怖活動等跨國犯罪,已成為全球關注議題,各國多予重罰,故民眾若有買賣護照、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偽造或變造護照、行使偽造或變造護照之不法行為,依「護照條例」第29條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為因應有關冒辦護照之不同犯罪手法,如意圖供冒用身分申請護照使用,而偽造、變造或冒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出生證明等國籍證明文件,或以偽造、變造或冒領之國籍證明文件申請護照、冒用身分而提出護照申請等,依「護照條例」第30條規定,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另實務上查有民眾為掩護他人潛逃或偷渡海外,將自己的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之情形,依「護照條例」第31條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該條另增訂冒名使用他人護照者,也科以相同刑責。

  至於民眾非法扣留他人護照,或過去習以為常以護照作為債務或債權擔保之行為(即以護照抵押借錢),倘經查已影響持照人國外旅行權益,或已影響外交部對護照之管理及護照之公信力者,依「護照條例」第32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護照條例」新增許多護照犯罪態樣之刑責及罰則,且不論在國內外犯罪均予重罰,外交部鄭重呼籲國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要將護照售予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以免觸法面臨重罰。(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