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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單位主管例行新聞說明會紀要---亞太司、亞協

  • 發布時間:2015-08-27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  單位主管新聞說明會紀要:
一、時 間:104年8月27(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
二、地 點:外交部一樓新聞中心
三、主持人:公眾外交協調會執行長兼外交部發言人王珮玲
四、出席者:亞東太平洋司司長常以立
      亞東關係協會副秘書長周學佑
 
※亞東太平洋司司長常以立報告:
一、 諾魯國會議長史可迪伉儷訪華事
  諾魯國會議長史可迪(Ludwig Scotty)伉儷即將於本(104)年8月31日至9月3日率團來華訪問,期間將晉見馬總統、拜會立法院王院長與外交部部長林永樂並分別接受款宴,另將參訪我國重要經建設施。
  史可迪議長係諾魯元老級政治家,我與諾魯於2005年復交,即係在史可迪議長擔任諾魯總統任內。史可迪議長曾多次訪華,對我極為友好,係堅定支持諾魯與中華民國邦交的友我人士。

二、 馬紹爾駐華新任大使慕樂抵華
  馬紹爾共和國駐華新任大使慕樂(Fredrick Muller)已於本年8月25日晚間抵華。
  慕樂大使曾於2008年至2012年擔任馬國國會議員,期間並曾擔任馬國資源暨發展部長(Minister of Resources and Development),主掌馬國能源建設,以及馬國農漁業發展,任內與我合作推動我與馬國農技合作不遺餘力,2012年後出任馬國駐斐濟大使,嗣獲任命出任馬國駐華大使。
  馬國前任駐華大使卡布亞(Philip Kabua)已於本年7月26日離華,卡布亞大使擔任馬國駐華大使逾7年,任內致力加強我與馬國關係,外交部林部長曾於渠離任前,於7月20日代表馬總統頒贈卡布亞大使「大綬景星勳章」以表彰渠傑出貢獻。

三、 泰國曼谷爆炸案處理情形
(一) 外交部協助情形
  8月17日晚間7時爆炸發生後,我駐泰國代表處同仁在第一時間就設法與泰國警方聯繫瞭解有無我國人遭到波及,確認有我6名國人受傷後,立即分別前往警察醫院、華僑醫院及朱拉隆功醫院關心國人受傷情況,並即依照國人意願聯繫在臺家人及向醫院洽詢國人受傷情況。
  外交部亦於8月18日陸續與相關家人聯繫瞭解是否有意前往泰國探視及照料其受傷親屬,並協助趕辦護照及要求駐處提供接機照料。
  外交部亦於同日致函泰國駐華代表江沙格(Kriangsak Kittichaisaree)表達關切,並促請泰國政府務必協助我受傷國人。泰國政府同意全額負擔受傷病人在泰國公立醫院短期醫療費用,至於長期或私人醫院費用則將依個案辦理。我受傷國人亦適用相關作法。自爆炸發生後,泰國政府及王室代表亦多次前往醫院探視及為慰問傷患。
(二) 我國人受傷情形
  本案我國籍6名傷者,其中2位國人已於18日自行返國;另4名國人仍在泰國接受醫療照護,且經過當地醫生專業評估及傷者衡酌後陸續返國。據瞭解,所有我國人在泰國的醫療費用均由泰國政府負擔。
  我駐處同仁於爆炸案發生後不僅協助傷者家屬赴泰照料,亦從旁協調傷者搭機返臺及在臺繼續接受治療等事宜。
  外交部在此再次呼籲國人出國前,務必購買醫療保險。

※亞東太平洋司司長常以立答詢:
一、 此次於泰國爆炸案中受傷的我國人應如何申請賠償?傷者於臺灣接受治療的費用將由何方負擔?(蘋果陳培煌先生)
答:我駐泰處同仁將持續瞭解並密切掌握相關資訊。

二、 目前尚有4名受傷國人在泰,據聞渠等將於本周返臺,是否屬實?其中1位將搭乘專機回國,相關費用由誰負擔?傷患傷勢如何?(中央社唐佩君小姐)
(一) 外交部不針對個案進行說明,相關事宜均積極安排中。
(二) 乘專機返國的傷者本身有購買醫療保險,相關費用係由保險公司支付。外交部再度呼籲國人出國前應購足適當保險。
(三) 我駐泰國代表處與4名傷患及家屬均保持密切聯繫,渠等傷勢穩定,倘經醫師專業判斷許可,且當事人有意願,外交部與駐處均將協助安排返國事宜。

三、 《臺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的洽簽有無進展?預計何時完成簽署?(Focus Taiwan侯姿瑩小姐)
(一) 本案相關作業均已完成,且雙方已達成共識,惟目前仍待菲方高層做成決定;我方將利用各種方式促請菲方儘速簽署該協定。
(二) 臺菲間就重疊海域執法事宜達成的3項共識均已落實,然我方仍盼早日將之制度化。

※亞東關係協會副秘書長周學佑答詢:
一、 臺日間避免雙重課稅協定的洽簽進度為何?(蘋果陳培煌先生)
答:日前馬總統出席「2015年臺美日三邊安全對話研討會」時曾提及,該協議內容已大致協商完成,惟尚未簽署,相關細節仍在作業中。

二、 日本食品進口管制的協商進度為何?(蘋果陳培煌先生)
答:關於是否解除日本食品輸臺管制乙案,主管機關衛福部尚在評估中,並無時程表,相關規劃措施等將由該部對外說明。

三、 上週曾有反菸團體強烈抗議日本菸商將於臺灣設廠事,並批評《臺日投資協議》僅單方面允許日商來臺設廠,我商卻無法赴日設廠,係一不平等條約,盼修正協議內容。該協議能否修正?程序為何?(日本共同社柯淑齡小姐、中央社唐佩君小姐、蘋果陳培煌先生)
答:《臺日投資協議》係於民國100年9月22日簽署,根據內文第26條規定,任何一方在任何時間均可向對方提出諮詢請求以修正協議,至其他細節宜由主政的經濟部說明。

四、 我政府過去數年來除呼籲日本政府針對慰安婦議題道歉與賠償外,是否尚有其他作為?李前總統日前稱臺灣慰安婦議題已獲解決,外交部對此立場為何?(Focus Taiwan侯姿瑩小姐、日本共同社柯淑齡小姐)
答:
(一) 我政府一貫立場係要求日本政府就慰安婦議題向受害者正式道歉與賠償,以還原慰安婦公道與尊嚴。日本過去僅透過民間的「亞洲和平女性基金」提出補償,惟我政府未曾接受此作法,而係替臺籍慰安婦代位求償,持續與日方交涉。
(二) 政府於1992年成立慰安婦專案小組,確立要求日本政府正式道歉與賠償的原則,立法院復於2008年通過決議案敦促日方有所作為。
(三) 世界各國均關注慰安婦議題,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於1996年提出報告要求日本政府道歉與賠償, 歐、美、亞各國國會亦多有通過類似決議案者。
(四) 慰安婦議題已獲解決一說與事實不符,我一向要求日本政府正式道歉與賠償。(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