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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單位主管例行新聞說明會紀要---領務局

  • 發布時間:2015-11-12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  單位主管新聞說明會紀要:
一、時 間:104年11月12(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
二、地 點:外交部一樓新聞中心
三、主持人:公眾外交協調會執行長兼外交部發言人王珮玲
四、出席者:領事事務局副局長羅添宏

※領事事務局副局長羅添宏報告:
一、外交部提醒出國民眾應注意護照效期是否為6個月以上,並應妥慎保管護照,避免護照遺失遭冒用、變造,以維護自身權益
  外交部提醒國人應於出國前檢查自己的護照,假如發現護照效期不足6個月,請儘早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申請換發護照。
  外交部近期修正的《護照條例》,增訂買賣、冒名使用護照、以護照抵充債務及在我國領域外犯該條例之罪等處罰規定,並提高偽、變造護照及行使偽、變造護照之刑責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例業經立法院於本(104)年5月22日三讀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本年6月10日公布。外交部將於配合修正子法規後,陳報行政院核定自明(1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對簡政便民、打擊護照犯罪、提升護照公信力及國境安全均有正面效益。故外交部提醒國人出國時應妥慎保管護照,避免護照遺失遭冒用、變造,以維護自身權益。

二、電子簽證計畫預定自105年元月實施
  為符合國際旅行安全文件e化發展趨勢,並配合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簡化外籍菁英旅客來臺手續,進一步爭取各國互惠改善對我國人簽證待遇,外交部爰規劃推動核發外籍人士「電子簽證」(eVisa)系統建置計畫,預訂於本年第4季完成建置,並自105年元月起實施。
  eVisa係一種供非適用免簽證或落地簽證之外籍旅客,自行透過線上申辦簽證的「一站式」(填表申請、信用卡繳費、經審核通過獲發電簽憑證)便捷服務,免除申請人須親自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及等候發件等不便。惟鑒於申請人無需繳驗旅行證件正本亦免經面談,爰其適用對象及系統審核方式須經審慎評估,以達兼顧簽證便利及維護國境安全之目的。
  經初步規劃,eVisa首階段開放申請事由以商務或觀光簽證為主,其適用對象除目前適用「落地簽證」的土耳其、馬其頓及汶萊等國,以及應國內機構邀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推薦並經許可的外籍人士(不限國籍)外,另將納入21個邦交國(教廷除外)及三個已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的國家,共計27國,預估首階段每年可受益約25,000人次。嗣後將視首階段實施狀況、成效及洽獲其他國家改善對我簽證待遇的進展,不定期會商相關機關,研議擴大適用國家及作法。

三、東南亞國家優質觀光團簽證便捷措施自104年11月1日起實施
  為積極推動我國觀光發展,爭取東南亞國家優質高端旅客來臺商機,經交通部會同外交部及內政部研商相關團簽便捷措施後,訂定「東南亞國家優質團體旅客來臺觀光簽證作業規範」,並自本年11月1日起實施。凡印度、印尼、泰國、菲律賓及越南5國旅客,參加當地指定旅行團體旅遊或企業獎勵旅遊團者(5人以上)均可適用,推估該等國家來臺觀光人數將較103年來臺人數成長40%(約4萬人次)。該專案預計試辦至105年12月31日止,並視成效檢討是否延長辦理。
  為增加吸引渠等來臺誘因,試辦期間免收簽證費。凡是符合資格者,我駐外館處得核發三個月效期、單次入境、停留期限30天,不可延期的停留簽證;另針對搭乘飛機來臺再搭乘郵輪參加fly cruise團體旅遊者,駐外館處得核發多次入境簽證。外交部並已通函我駐外館處向駐地各界妥適宣導。
  此外,現行簡化東南亞等國旅客來臺觀光簽證申請作業方面,除延長試辦緬甸及柬埔寨人士來臺觀光簽證措施,並自即日增列寮國。另放寬5年內申獲美、加、日、澳及歐盟等先進國家簽證或曾多次來臺,且無逾期或其他不良紀錄者,得免附財力或工作證明,並核發1至2年的長效期多次入境簽證,除簡化申請簽證程序外,亦可降低反覆申辦簽證的不便。

四、呼籲國人使用免簽/落地簽或其他簽證便利待遇入境他國時,應注意當地國家相關規定,以免被拒入境
  我國護照便利性有目共睹,持我國護照可享免(落地)簽及其他簽證便利待遇的國家與地區已達153個。外交部提醒國人,免簽待遇並非代表國人可免除相關義務而直接入境他國,前往國家的移民機關仍有權就旅客入境目的、行程規劃、攜帶現金額度等是否符合該國規定,對旅客進行詢問或調查,並可於審酌旅客有違反規定情形予以遣返。近日外館接獲多起民眾求助案件,係規劃以免簽入境,惟當地海關發現國人入境資格與免簽規定不符或有不法之嫌,爰予以拒絕入境之處分。例如:
(一)未具旅行相關文件或文件不符:
案例一(無明確旅行計畫):有國人擬赴西班牙旅遊,但於德國法蘭克福轉機時,遭海關留置盤查,因該名國人向海關稱將赴西班牙3週,但未安排住宿地點;另該名國人所出示的回程機票日期為3個月後,且無法交代具體的旅遊細節,爰遭德國拒絕入境並遣返。
案例二(出示之機票訂位紀錄與免簽停留期限不符):查馬來西亞予我國人免簽入境可停留30天,曾有國人赴馬探親所持的回程機票時間為31天,馬國移民局爰裁定不予入境。
(二)從事非法行為:
案例(販運毒品):除通關時遭查獲行李或身上夾毒的案例外,近年來發生多起國人稱係接受他人請託,赴海外代收內藏毒品的包裹或貨櫃,涉案國人因人贓俱獲,難逃刑責。
(三)攜帶過多或不足之現金:
案例一(現金過多):我國留學生於德國轉機時,因身上攜帶留學所需費用2萬餘歐元,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以致遭罰3,600歐元。
案例二(現金不足):有國人擬赴加拿大訪友,入境時因提供加國友人的聯絡資料有誤,且隨身僅攜帶少量現金。加國海關認為其現金顯然不足以支應預定旅行期間的費用,故遭拒絕入境並遣返。
(四)攜帶專業器材遭懷疑可能從事與免簽證不符的商業或非法工作行為:
案例一(攝影器材):國人乙行三人攜帶專業攝影器材入境紐西蘭,渠等向紐國移民官解釋訪紐目的係觀光並拍攝緍妙公司宣傳照片。後經紐方認定三人訪紐係出於「商業目的」,不符該國免簽證條件,應申請「工作簽證」。
案例二(理髮器材):有國人入境英國時,於入境申報單的職業欄填寫「理髮師」,英國海關於其行李發現美髮剪刀等工具,質疑渠恐將從事不符合免簽目的之活動,爰拒絕入境。
(五)護照毀損或空白頁不足:
案例一(護照毀損):有國人因護照遭韓方發現缺頁,其中幾頁甚至遭人為刻意撕毀,韓方認定該本護照已毀損,爰拒絕入境。
案例二(空白頁不足):有國人擬入境南非時,因出國商旅次數頻繁,其護照內頁已無加蓋出入境章戳之空白頁,以致入境南非遭遇困難,該名國人聯繫我當地駐處協助趕辦護照加頁後,始得入境。
(六)出入境過於頻繁:
近年國內流行代買,尤以購買日本商品為大宗,有國人一年內出入境該國數十次,被移民官認定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行為,爰拒絕入境。
(七)攜帶過多商品入境:
近期有一位國人赴紐西蘭時攜帶數百片面膜,加之沒有具體旅遊計畫,爰遭拒絕入境。

※領事事務局副局長羅添宏答詢:
一、倘國人於臉書宣稱將赴外國抗議,是否會造成該國拒絕入境?(蘋果日報陳培煌先生)
答:若國人於臉書持續批評特定國家,該國駐華機構自會注及相關言論,亦可能因此拒絕特定國人入境。

二、將土耳其列入首階段適用電子簽證的國家是否有助我爭取土耳其予我免簽待遇?(聯合報林上祚先生)
答:爭取各國予我免簽待遇係外交部持續努力的重點工作,惟各國給予簽證待遇均有各自的考量,未必全然基於對等原則。

三、遭遣返的國人日後是否還能順利再入境?(聯合報林上祚先生)
答:遭遣返的國人均會被該國境管單位列入紀錄,處理方式則視個案而異,移民官具獨立判斷權。(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