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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單位主管例行新聞說明會紀要---國組司

  • 發布時間:2016-08-18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  單位主管新聞說明會紀要:
一、時 間:105年8月18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
二、地 點:外交部一樓新聞中心
三、主持人:公眾外交協調會執行長兼外交部發言人王珮玲
四、出席者:國際組織司副司長莊麗馨 

※ 國際組織司副司長莊麗馨報告:

「臺灣歐銀業務發展辦事處」成立10週年慶祝活動暨商機論壇
一、本(105)年適逢我國與「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BRD)建立合作關係25週年及「臺灣歐銀業務發展辦事處」成立10週年,為擴大宣導我國參與歐銀之成效,並鼓勵我國廠商積極爭取歐銀受援國商機,我將於本年9月12日(星期一)在臺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辦「『臺灣歐銀業務發展辦事處』成立10週年慶祝活動暨商機論壇」。為表示對與我合作關係之重視,歐銀秘書長Enzo Quattrociocche及基礎建設總處(MEI)處長Thomas Maier等高層官員將訪台並出席相關活動。

二、本年商機論壇之規畫,將以我業者投資意願較高之歐銀受援國如波蘭、土耳其及西巴爾幹國家等為主軸,由歐銀官員介紹各該國市場之經貿發展情形與投資機會。另考量我國目前正推動深化與歐銀在綠能及智慧城市領域之合作,亦將安排歐銀業務團隊說明相關領域之合作商機,並與我國廠商進行一對一諮詢,以利我商更深入瞭解歐銀受援國經貿投資機會。

三、我國企業近年參與歐銀之資通訊、綠能及大眾運輸等多項計畫,成果備受肯定。我國業界專家並透過參與歐銀國際顧問(IA)計畫,開拓歐銀受援國市場,與當地廠商結盟,建立商品及服務之銷售據點,以利找尋其他合適的投資機會。

四、這次的商機論壇不僅值得國內廠商把握機會運用,也有助強化我國與歐銀的合作夥伴關係。

 
※國際組織司副司長莊麗馨答詢:

一、(一)我政府對本(105)年聯合國大會之推案規畫為何?何以臺灣參與國際組織將從過去「有意義地參與」改為「有意義地貢獻」?(二)是否「正面、樂觀」看待本年推動參與聯合國體系之進展?(三)針對民間成立之聯合國宣達團,外交部是否協助?(四)未來將以何名義推動入聯?(中央社唐佩君小姐、臺視黎冠志先生)

答:
(一)推動參與聯合國體系是政府既定政策及長期目標,本年的推案做法及相關規畫尚在進行中,待時機成熟將適時對外說明。
報導所稱臺灣參與國際組織將從過去「有意義參與」改為「有意義的貢獻」,二者實不衝突,因有意義參與即會產生有意義的貢獻。

(二)我推動參與聯合國體系,主要目標係盼藉政府及民間合作,使聯合國及國際社會瞭解臺灣參與國際的意願及決心;政府將以謹慎、務實、負責任態度推動相關工作。

(三)政府歡迎民間團體做為堅實的後盾,就自身可參與、推動的項目持續努力;民間團體對外表達我國樂願參與國際的心聲,政府自當竭誠歡迎,倘有需要,政府亦會提供協助。

(四)本年推案做法尚在研議中,俟有具體規畫後再向外界說明。

 
二、(一)外交部推動參與本年「國際民航組織」(ICAO)大會之進展為何?(二)陸委會日前發布新聞稿指出,已向ICAO理事會主席遞交意願函,將以「適當名義」申請參加本年ICAO大會,並盼與中國大陸協商,是否意謂本案已由陸委會主導?(三)針對本案之國際洽助,迄今有無國家表達支持我參與ICAO大會?(聯合晚報許依晨小姐、中央社唐佩君小姐、自由時報呂伊萱小姐)

答:
(一)第39屆「國際民航組織」(ICAO)大會將於9月下旬在加拿大蒙特婁舉行。本年推動參與ICAO大會之國際洽助工作刻正進行中,俟有具體進展將擇適當時機向外界說明。

(二)政府係一體的,陸委會就本案關乎兩岸議題部分進行協商工作,外交部則向ICAO成員中具關鍵影響力之國家如美國、歐洲國家等進行洽助工作。

(三)我友邦及友好國家支持我參與ICAO之具體行動,如議會通過友我決議、致函ICAO大會支持我之參與等,均係我國際洽助的重要目標;目前外交部及我相關駐外館處刻積極洽助,俟有具體數據後將向各位說明。

 
※公眾外交協調會執行長兼外交部發言人王珮玲答詢:

一、(一)有關土耳其駐臺副代表都庫哈里(Halil Ibrahim Dokuyucu)酒醉滋事案,渠是否享有刑事豁免?(二)一般而言,無邦交國家間是否以協定方式辦理雙方派駐人員所享有之權利待遇?(三)在土國政府核發我駐處所屬之官員證有不同刑事豁免版本情況下,雙方刑事豁免權應如何認定?(四)倘都庫哈里副代表享刑事豁免權,我方是否即無法處置?(五)可否將都庫哈里副代表列為「不受歡迎人物」遣送出境?(中天電視張禹宣先生、蘋果日報陳培煌先生)

答:
(一)有關媒體報導土耳其駐臺副代表都庫哈里酒醉滋事案,外交部從未接獲府方或國安高層等對本案之任何關切,所有處置均照既有規定進行。

外國駐臺官員是否享有特權豁免須依據國際法(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及國內法(《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而定。邦交國駐台人員依據國際法及雙邊的理解,相互享有司法豁免權;然無邦交國的駐台官員,則須依據《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規定,以互惠原則進行安排。

7月3日案發後,土耳其駐臺代表艾瑞康(Ismet Erikan)堅稱,依據互惠原則,其屬員享有刑事豁免權;然我禮賓處人員到場後依據臺土最新「雙邊特權禮遇對照表」,據實復告法務部雙方無刑事豁免權。因本案事涉重大,外交部爰另請駐土耳其代表處再次確認所屬是否享有刑事豁免。

經查,我駐土耳其官員獲土國政府核發官員證上載有「持證人符合維也納公約第1條規定之身分;享有公約第37條第2項之刑事豁免權,不可逮捕、拘留;行政豁免則僅限公務行為。」之加註文字,外交部即將此證件資訊附影本及中文翻譯提供相關單位據以辦理,都庫哈里副代表嗣於7月3日下午離開地檢署。

然經查證,土國政府核發我駐處所屬之官員證有不同刑事豁免版本,外交部爰續電請駐土耳其代表處速洽土國外交部儘速正式函覆我方,確認兩國派駐官員是否相互享有刑事豁免權。駐處代表鄭泰祥多次向土國外交部進洽本案,惟7月15日土國政變後導致其中央政府陷入混亂,交涉確認臺土外交官員刑事豁免案因而延宕。

因國內民意極為關注本案,外交部昨(17)日續訓令駐處向土方表達我嚴正關切立場,並請土方在雙方設定之合理期限內答覆確認雙方有無豁免互惠,若未獲答覆我方則將視為沒有豁免,並按我相關司法程序處理。同時,鄭代表亦向土國政府表達,其派駐人員有此不當言行,我方深表遺憾及關切。

土耳其駐臺代表處於8月9日已派員赴安和派出所向警方道歉,並表示請警方列出清單,土方願意賠償。警方刻就損害清單積極處理中。

(二)國家間訂定派駐人員所享有待遇之方式不一而同,有以協定方式,亦有行政安排,不可一概而論。

(三)我方立場:我駐土耳其代表處所有館員均應享有相同之豁免待遇;駐處已洽請土國外交部儘速正式函覆,釐清並確認雙邊派駐官員是否相互享有刑事豁免權。

(四)外交部須先釐清都庫哈里副代表享有何種豁免條件,餘者由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處置。

(五)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係高度政治之決定,非同小可。(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