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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單位主管例行新聞說明會紀要---歐洲司

  • 發布時間:2018-02-01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 單位主管新聞說明會紀要:
一、時 間:107年2月1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
二、地 點:外交部一樓新聞中心
三、主持人:外交部公眾外交協調會執行長兼發言人李憲章
四、出席者:歐洲司司長高安

※歐洲司司長高安報告:

一、外交部與歐洲經貿辦事處(EETO)共同舉辦相關活動回顧臺歐盟雙邊關係進展

臺歐盟年度諮商係目前雙邊最重要的對話機制,本(107)年邁入第30屆。雙邊透過該制度化平臺,已促成臺歐盟多層次、多領域、多面向實質合作。

歐洲經貿辦事處(EETO)本年將與外交部共同舉辦相關活動,以回顧歐盟執委會在臺北設立辦事處15週年、歐盟2011年予我免申根簽證待遇、執委會2015年貿易及投資政策文件「Trade for all」將我納為未來歐盟洽簽投資協定對象國等臺歐盟關係等重要里程碑,以彰顯臺歐盟關係近年各項重要進展。

二、英國國會上議院副議長暨首相對臺貿易特使福克納勳爵(The Lord Faulkner of Worcester)率團出席第六屆「臺英軌道論壇」

英國國會上議院副議長福克納勳爵(The Lord Faulkner of Worcester)於本年1月24日至31日應「英國在臺辦事處」(British Office Taipei,BOT)邀請率團訪臺,成員包括來自英國14家企業的19位專家。

訪賓此行旨在出席本年1月29日至30日由BOT與我交通部共同舉辦之第六屆「臺英軌道論壇」,並就再生能源等議題與我方進行交流;訪臺期間除拜會外交部、交通部、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竹市政府及彰化縣政府等機關,另於27日出席文化部在臺北機廠舉行之音樂活動。

「軌道論壇」係臺英間現行雙邊對話機制之ㄧ。福克納勳爵於上(106)年1月由英國首相任命為對臺貿易特使,並於同年11月率團出席在臺北召開之第五屆「臺英軌道論壇」。本次再度率團出席第六屆論壇等相關活動,除彰顯對臺英雙邊鐵道工業及再生能源之重視,並將持續深化未來實質合作交流關係。

三、 部長頒贈「外交之友貢獻獎」予教廷「促進整體人類發展部」海員宗會國際事務主任朴世光神父

外交部長李大維於本年1月24日中午頒贈「外交之友貢獻獎」予教廷「促進整體人類發展部」(Dicastery for Promoting Integral Human Development)海員宗會國際事務主任朴世光神父(Fr. Bruno Ciceri),表彰朴世光神父於106年10月成功圓滿在臺灣籌辦「第24屆海洋使徒世界大會」(XXIV World Congress of the Apostleship of the Sea),對促進中華民國與教廷交流合作貢獻良多。

「第24屆海洋使徒世界大會」是教廷「促進整體人類發展部」106年元月1日成立以來,首場在海外舉行的重要國際會議,也是首次在臺灣舉行的「海洋使徒世界大會」。約有250餘名來自50個國家的神職人員及專家學者來臺與會,共同就促進全球漁工權益等議題交換意見,其中重要訪賓包括教廷「促進整體人類發展部」部長涂克森樞機主教(Peter Card. Turkson)、緬甸首位樞機主教薄茂恩(Charles Card. Maung Bo)、教廷「宗座科學院」院長桑齊斯主教(Bishop Marcelo Sánchez Sorondo)、天主教「聖馬爾塔組織」副主席杜席(Michael Duthie)等。朴世光神父做為推動該會議的主要籌辦人,功不可沒。

※歐洲司司長高安答詢:

一、日前傳出天主教媒體報導,梵蒂岡方面已派代表團赴中國大陸要求合法主教讓位予「中」方選出主教事,外交部對此看法為何?(每日新聞社福岡靜哉先生)

答:
(一)我方對於教廷與中國大陸之對話及相關互動情形均持續瞭解並密切注意其發展,隨時就相關情勢進行研析。

(二)教廷派代表團一事係指梵陸於上(106)年12月下旬舉行之第7次聯合工作小組會議,據我方掌握情形,陸梵雙邊僅就教務議題進行研商,惟相關教務屬教廷內部事務,外交部例不予評論。

二、(一)有關昨(1月31)日梵蒂岡新聞室對外表示教宗對梵方要求合法主教讓位一事完全知情之報導,外交部有何看法?(二)傳聞陸梵雙方可能建交,外交部對此抱持正面或負面態度?(三)我國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成員即將出訪梵蒂岡,外交部曾否協助安排行程?該團有無可能晉見教宗?(自由亞洲電臺謝文華小姐、新頭殼林朝億先生)

答:
(一)中國大陸政治體制與教廷之天主教體制、教會運作情形及神職人員制度,雙邊存在根本性差異,溝通過程亦須克服許多困難;惟教務係屬教廷內部事務,外交部不便評論。

(二)我國對陸梵間對話及互動情形均有掌握,並評析相關發展,惟教廷非俗世國家,對外關係首重全球牧靈及福傳,無法適用一般國家間交往情形,且教廷對我國天主教會及信徒之積極活躍,以及我國社會宗教自由、政治民主及人權保障等均甚為肯定。我將持續強化雙邊高層互訪及各領域交流合作關係,並致力增進與教廷和平人道慈善夥伴關係。

(三)國會外交向為我國整體外交工作重要一環,外交部感謝委員藉休會期間組團赴相關友好國家進行各領域交流,強化我國與相關國家互動,歷來成效十分良好。蔡適應委員本次係以「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召集委員暨「臺灣與歐洲議會友好協會」團長身份率團赴教廷、義大利及希臘等國訪問,外交部將配合立法院需求,請外館聯繫洽排行程並提供行政協助,相關行程刻仍聯繫中,暫不對外說明。

三、(一)您方才表示主教任命權為教廷內部事務,倘梵方接受中國大陸任命人選,甚至該人選可能身為全國人民大會代表,屆時主教任命權即不再僅涉及教務,更牽引政治議題,外交部是否擔心未來臺梵關係將受影響?(二)中國大陸與教廷建交後是否會與臺灣斷交?我方如何看待中國大陸與教廷建交?我方是否已做好準備?(Taiwan News鄧佩儒小姐、新頭殼林朝億先生)

答:
(一)教務議題似宜向梵方詢其回應;我方將持續深化及廣化與教廷間的合作交流,全力鞏固邦誼。

(二)此為一假設性問題,外交部例不做評論。外交部將全力以赴維繫邦交,讓雙邊關係更深化、強化。

四、可否透露立法院外委會委員赴歐洲訪問行程將於各國停留多久時間?(旺報劉永祥先生)

答:有關委員赴國外訪問相關作業係屬外交部國會事務辦公室業務,容另會後瞭解提供相關資訊。

五、梵蒂岡方面是否曾就陸梵去(106)年12月共同工作小組會議討論內容向我國簡報?(旺報劉永祥先生)

答:臺梵間溝通管道暢通,惟相關細節不便對外透露;外交部對於陸梵間各項對話及互動進展均有掌握,並隨時研析相關情勢。

六、 (一)外交部是否有信心於107年內持續維持臺梵關係?(二)有無進一步鞏固雙邊關係之規畫?(三)外交部曾否規劃邀請教宗來訪?(TVB區國強先生、自由亞洲電臺謝文華小姐)

答:
(一)誠如外交部李部長所言,外交人員沒有悲觀的權利,相關外交人員均會竭盡全力維繫邦誼,也希望國人及各界人士能與外交人員共同努力。

(二)教廷相關高階神職人員,如部會首長或樞機主教等高層來臺訪問均屬常態性安排,極有助教廷高層認識我國社會宗教自由並目睹我國天主教社群活力,相關邀訪係我國持續藉雙邊機制進行之工作項目;本年亦規劃邀請教廷相關神職人員或官員來臺訪問及參與相關活動等,惟目前各項邀訪作業仍在進行中,將待時機成熟後另行公布。此外,我國積極參與教廷舉辦的國際活動,並致力增進與教廷和平人道慈善夥伴關係,扮演教廷及世界各國推展慈愛及促進和平不可或缺的合作夥伴。

(三) 邀請教宗來訪係我國透過外館努力的目標,我國持續向梵方表達此一意願,惟教宗行程遍及全球,非常忙碌,我方仍將努力洽排。至有關進洽細節不便透露。

七、有關我國人在歐洲各國涉及電信詐騙等案現況為何?(Focus Taiwan葉允凱先生)

答:
(一)目前在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及波蘭均有我國人因涉及詐騙案遭逮捕情形。

(二)我國駐外館處均於第一時間進行探視及提供我國人相關協助,並與當地機關切取聯繫。外交部業指示駐處依相關處理原則,積極維護我國家尊嚴及國人權益,並將持續密注各案後續發展。

(三)外交部再次呼籲國人在海外商旅應提高警覺,遵守當地法令,切勿從事不法或與簽證目的不符之行為,以免得不償失。

八、政府如何看待我國人赴海外從事犯罪案例日益增加的情狀,有無任何防堵或提升臺灣形象的積極作為?(旺報劉永祥先生)

答:
(一)相關國人海外犯罪防堵工作及作為係由我國內警政機關主政。

(二)針對防制跨境詐騙犯罪,我政府部會已成立「跨部會防制電信詐騙平臺」,各機關亦已就業管範圍各司其職,刻正研修相關罰則等事,詳細內容宜洽法務或司法機關答復,外交部也會將我國防治犯罪之積極作為及持續調整法規之努力通傳我駐外館處,據以向駐在國政府說明。

(三) 外交部將持續與歐洲國家強化警政交流合作及洽簽司法互助協議等,未來亦將與各國持續就有關議題進行交流合作及共同努力。

九、(一)歐盟予我國人免申根簽證待遇每隔多久將重新進行評估?(二)據悉我國與歐盟國家之「自由貿易協定」(FTA)將於上半年出現進展,外交部就此有無相關說明?(三)我國外館是否曾提供柯文哲市長赴訪歐洲之協助?(蘋果日報陳培煌先生)

答:
(一) 我國人所獲免申根簽證待遇係歐盟經過分析一國法令、及該國內部治安等情形,嗣透過立法程序給予一國免簽待遇,有別於美國免簽證計畫逐年檢視的做法。

(二)歐洲議會於前(105)年7月5日亦曾就歐盟執委會「貿易及投資政策文件」通過決議案,籲請歐盟執委會立即與臺灣啟談雙邊投資協定(BIA)的條文,此係官方正式文件,足見其支持立場;惟我國與歐盟雙方刻仍就洽談自由貿易協定案進行討論,並盤點相關細節。

(三)城市外交亦為我外交工作重要之一環,我國縣市首長倘有進行城市交流合作之需求,外交部例均透過外館盡力提供相關行政協助。至於具體交流合作項目,因係由相關城市自行規劃,宜由各該城市主政單位對外說明。(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