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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相關法規

我國第一部「國際合作發展法」於本(99)年5月18日三讀通過,並於同年6月1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後,本部即積極草擬該法之各相關處理辦法,以規範對未來我國政府開發援助作法。

本部依據國際合作發展法第第8條及第13條規定之各相關規定,研擬「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人員派遣處理辦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貸款與投資及保證處理辦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發展策略之諮商處理辦法」、暨「國際合作發展事務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辦法」等六項處理辦法,已於2011年12月12日奉行政院核定,並於同月29日公告施行。

該六項處理辦法將有助我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邁向專業化,授權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構)得委託國合會、其他法人、團體或專業人事辦理,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以促使我援外業務以成果為導向,且更加透明及公開,接受全民監督,進而為我援外業務開創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