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馬來西亞國民自十一月一日起來台十四天內免簽證

  • 發布時間:2002-10-23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外交部本(廿三)日宣布,自本(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給予馬來西亞國民來華十四天免簽證及三十天落地簽證之待遇。
外交部表示,為執行行政院「觀光客倍增計畫」,積極推動國內觀光旅遊產業,並促進我國與馬來西亞雙邊實質關係,經審慎評估各項因素後,決定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授權,增列馬來西亞為入境我國第二十四個免簽證及第二十七個落地簽證適用國家。
依據相關法令,爾後馬來西亞國民凡持所餘效期在六個月以上之護照、已訂妥離境班次之回程機(船)票或前往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經查最近一年來未曾在華逾期停留且無依法應禁止入國之情形者,如果來台不超過十四天者得免辦簽證,如欲停留三十天以內者,則可於抵達我國指定的機場及港口時申請簽證。如果來台停留時間超過卅天,仍應事先辦妥適當簽證。但倘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者,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尚須符合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之要件,方得適用前揭辦法入境。有關外國人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之詳細資料,可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查詢,網址為:http://www.boca.gov.tw/~boca2000/ch/exemptc.ht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