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但是再次入境時須讓移民官確信仍然符合入境規定之要求。(2)請查看如下移民總署指令第2章第2.1.9節「訪英頻率及期間(2.1.9. Frequency and Duration of Visits)」網頁所述之相關規定:
http://www.ukba.homeoffice.gov.uk/sitecontent/documents/policyandlaw/IDIs/idischapter2/
依該規定,訪客訪英之次數及各次訪英之間隔期間並無限制。倘訪客連續多次訪英之間隔短暫,並不構成遭拒絕入境之理由,除非有其他足以構成遭拒入境之相關因素。然而移民官會根據兩次入境之時間間隔,考量訪客所陳述再次入境目的是否屬實而決定是否同意入境。在正常情況下,訪客不得在12個月內合計在英停留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