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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78

    愛爾蘭雖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但國人在入境時,仍須符合愛爾蘭相關規定,將證明文件隨身攜帶或放在隨身行李裏,包括訂房記錄、來回機票(入境少於90日者)、財力證明、邀請函、入學許可、保險證明、在愛聯繫人等,並請詳實明確回答移民官詢問,除可避免入境遭拒,且較易獲准停留較長期限。完整資料請參考愛爾蘭外交部網站www.dfa.ie及愛爾蘭司法部網站www.inis.gov.ie。

    • 2014/78

    任何不符移民法規要求之人士,均會遭拒絕入境。揆諸各國免簽證措施入境審查實例,被拒絕入境之主要原因大致如下:
    1.未能出示證明文件或明確向入境移民官員說明赴訪目的;
    2.以觀光、商務、探親、訪友等目的申請入境,卻有從事不符免簽證規定活動之嫌疑;
    3.曾經在受訪國逾期停留或曾留有不良之紀錄;
    4.持用偽變造護照;
    5.免簽證實施前曾有申請簽證被拒紀錄。
    須特別注意者:由於英國及愛爾蘭係共同旅遊區,曾遭英國拒絕入境者,亦無法入境愛爾蘭,反之亦然。

    • 2014/78

    國人以免簽證入境愛爾蘭從事少於90天之短期觀光或商務考察者,均須繳驗回程機票證明供愛爾蘭移民官員審閱,至已取得入學許可或工作許可等擬在愛作長期停留超過90天之國人,則無須另備回程機票。

    • 2014/78

    自愛爾蘭政府宣布於2009年7月1日實施予我免簽證待遇起,我政府即於第一時間提供我國新舊版本護照樣式予愛方參考,作為其辨識國人身分之依據。然而根據愛爾蘭移民警察局表示,航空公司曾向該局反映,因無法辨識封面僅有Republic of China而未加註Taiwan字樣之我國舊版護照,究係台灣或大陸旅客,而有誤拒國人登機之情事。為避免因此類事件導致國人行程被迫延擱甚至取消,爰建議持舊版護照之國人儘早換領新版晶片護照。
    倘一時無法換領新版護照,為避免國人出發前往愛爾蘭時,於轉機或入境時遭遇因舊版護照無法辨識之問題,建議國人隨身攜帶愛爾蘭移民警察局洽詢專線電話以備及時聯繫確認,專線如下:
    +353-1-6664964
    +353-1-6664968
    +353-1-6664969

    • 2014/78

    自2009年7月1日起,中華民國護照持有人可享有與其他赴愛爾蘭免簽證國家相同之待遇,即入境愛爾蘭,不論目的為何,均毋須事先申請簽證,僅須於入境時提具與到訪目的相符之相關證明文件。從事短期觀光、洽商或遊學者,直接由移民官依需求核給90天內之停留期限,若停留超過90天,則由移民官先核給2至4週之停留期限,期間再赴移民警察局(Garda National Immigration Bureau)申辦長期居留登記卡(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簡言之,我國人爾後訪愛不須再申請任何簽證,而可停留時間之長短,端視來訪目的、證明文件及是否有足以負擔在愛期間之生活費用而定。

    • 2014/78

    任何未遵守停留期限或入出境等相關規定者,未來再入境愛爾蘭時均有可能被拒絕入境,建議國人遵守相關規定,維持我國良好聲譽。

    • 2014/78

    國人如入境遭拒,可備妥相關文件,直接投書移民警察局偵探督察長辦公室申訴,地址如下:
    Thomas Dixon
    Detective Superintendent
    Garda National Immigration Bureau
    13-14 Burgh Quay
    Dublin 2
    Ireland

    • 2014/78

    北愛與愛爾蘭雖均位在愛爾蘭島上,惟北愛屬英國統治範圍,與愛爾蘭係不同國家。英國於2009年3月3日起已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是以從愛爾蘭入境北愛毋須申請簽證,惟國人仍須符合英國免簽證規定,相關細節可上駐英國代表處網站 www.taiwanembassy.org/UK或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網站www.ukintaiwan.fco.gov.uk查詢。又,在愛停留期間如短暫探訪北愛後再返回愛爾蘭,視同再入境,仍須隨身攜帶訪愛證明文件,以防路上臨檢。

    • 2014/78

    北愛目前係屬英國統治,隸屬我駐英國代表處領務轄區,惟國人倘在北愛遭遇緊急事故,駐愛爾蘭代表處仍可居間協調聯繫,就近給予必要之協助。

    • 2014/78

    駐愛爾蘭台北代表處(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Ireland):
    電話:(002-353-1)678-5413;678-5580
    緊急聯絡電話:(002-353-87)282-5680
    傳真:(002-353-1)676-1686
    地址:8 Lower Hatch Street Dublin 2, Ireland
    網址::http://www.taiwanembassy.org/IE
    電子信箱:tpeire@eircom.net

    愛爾蘭外交部: www.dfa.ie
    愛爾蘭司法部:www.inis.gov.ie
    愛爾蘭旅遊局:www.tourismireland.com
    愛爾蘭旅客協助中心:www.itas.ie

    • 2014/78

    愛爾蘭司法部未來仍會對已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再度進行審查。因此,我們呼籲未來國人到愛爾蘭都能遵守該國相關入出境法律規定,沒有逾期停留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等情況發生,未來這項待遇改變的機會就會相對較小。

    • 2014/78

    先決條件為延期之目的須與入境目的相同,且須於入境停留期限屆滿前,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及財力證明等至移民警察局申請展延,該局會視需求及證明文件決定是否准予延期。

    • 2014/78

    國人赴愛工作,毋須事先在台申請簽證,惟須於入境前由雇主或本人向愛國工商貿易部(Department of Enterprise; www.entemp.ie )申請工作許可(employment permit),並於入境時出示供移民官審閱,再於移民官所核短期入境停留期限內,至移民警察局辦理居留登記卡。倘於入境時未能出示工作許可,而以其他免簽證目的入境,入境後則不得從事與入境目的不符之事宜,亦即不得工作。

    • 2014/78

    赴愛爾蘭遊學或短期研習,時間少於90天者,毋須事先申請簽證,惟入境時須出示入學許可、學校繳費證明、財力證明、保險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通常會獲准停留最長至90天(視遊學或研習時間長短而定),在愛遊學期間如申獲大學入學許可並經繳費確認,則可持相關證明文件赴移民警察局辦理居留登記卡,繼續在愛深造。

    • 2014/78

    台灣留學生赴愛爾蘭求學超過90天者,亦毋須事先在台申請學生簽證,只須於入境時出示入學許可、學校繳費證明、財力證明、保險證明,以及在愛聯繫人等相關證明文件供移民官查閱,通常會先獲發2至4週之停留期限,再於停留期限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等至移民警察局申辦居留登記卡,即可在愛求學居留。

    • 2014/78

    在愛留(遊)學之學生如欲打工,須就讀於愛爾蘭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cience)認可學校所提供之認可全時課程(full-time course)一年以上,始能在學期間每週工作20小時,假期間每週工作40小時。至教育部認可之學校及課程,請參考下列網站:www.education.ie、www.educationireland.ie 及 www.acels.ie。

    • 2014/78

    愛爾蘭移民警察局建議留(遊)學生在愛期間可向Quinn-direct、Vhi或Hibernian等三家保險公司辦理醫療保險。

    • 2014/78

    有關愛爾蘭留(遊)學相關資訊,可參考下列網站:
    愛爾蘭教育部:www.education.ie
    愛爾蘭教育網:www.educationireland.ie
    愛爾蘭留學指南:www.i-studentadvisor.com/studying-in -ireland.html
    愛爾蘭語言學校諮詢中心:www.acels.ie

    • 2014/78

    因入境時愛爾蘭海關或許會提出相關詢問,建議備妥,以備不時之需。

    • 2014/78

    一般而言,參加訓練、會議或展覽,如時間少於90天則毋須申請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