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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719

    根據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旅客無論以海、空或陸路方式入境美國,均須取得「旅行授權系統」(ESTA)授權許可;倘以陸路方式進入美國,另須填具I-94W入出境紀錄表,並支付6美元之申請費用。

    • 2022/61

    一、以美國「免簽證計畫」(VWP)入境美國的旅客:受到武漢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美國國土安全部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針對使用美國VWP入境(即透過申請ESTA入境)的旅客提供離境彈性,倘因疫情相關因素(如確診)致無法如期離美,可依相關規定申請延長在美停留額外30日,詳細資訊請參考CBP網站(網址:http://www.cbp.gov/newsroom/coronavirus )。

     

    二、以辦理簽證入境美國的旅客:倘因疫情等相關因素(如確診)擬申請延長在美國停留,可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申請,詳細資訊可參考USCIS網站(網址:http://www.uscis.gov/visit-the-united-states/extend-your-stay)。

    • 2018/214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設有電話服務專線(自美國以外撥打:+1-202-325-8000;自美國撥打:1-877-227-5511),非假日上班時段(美東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提供英語答詢服務;另亦可電郵該局ESTA相關操作疑義(trip@dhs.gov)。  

    • 2018/214

    ESTA授權許可僅授權旅客登機赴美,並不保證可入境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官員仍可就是否允許旅客入境擁有最終裁量權。蓋ESTA系統僅要求申請人填寫相關基本資料及回答少數問題做初步篩濾,美國海關暨移民局官員與入境旅客面對面之談話及審核,仍係決定該旅客能否入境美國之關鍵。
    近來少數國人於申請ESTA時因未誠實填寫,雖取得ESTA授權許可,惟入境美國時被察覺而遭美移民官員以「未誠實填報ESTA資料」為由拒絕入境,並即遣送回國,以後將不得以免簽赴美,而須取得簽證。在此呼籲所有國人,上網申請ESTA時務必誠實作答。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AIT/T)官員即曾強調,簽證遭拒或曾有犯罪紀錄,不代表申請ESTA必然遭拒,須視個案情形判定,故填寫ESTA時務必以誠實為最高原則。而倘ESTA未獲通過或其他因素無法適用VWP赴美,仍可向AIT/T申請適當種類簽證。

    • 2018/214

    ●「適用資格三要」:要有身分證字號之晶片護照、要以觀光或商務為旅遊目的、要網路申請ESTA許可
    ●「ESTA申請二要」:要行前申請、要誠實填報
    ●「繳費一要」:要官網繳費。
    其中有關官網繳費部分,請務必連結ESTA官網https://esta.cbp.dhs.gov/esta/,倘以網路搜尋引擎如Google、Yahoo等進行搜尋,請確認該ESTA申請網站為美國官方網站(.gov)而非私人網站(.org或.com等),以免受騙或被收取高額手續費。

    • 2018/214

    一、美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宣布,自102年4月30日起分階段在美國各海、空入境港口實施免填I-94入出境紀錄表(Form I-94 Arrival/Departure Record),該局將運用電子傳輸方式取得旅客資料,用以處理外籍旅客入出境紀錄,以簡化合法訪美外籍旅客之入境流程,並減少文書作業。
    二、執行細節:經查該措施僅適用於經由海、空方式入境美國且持非移民簽證之外籍旅客,經由陸路方式從加拿大或墨西哥入境美國且持非移民簽證之外籍旅客,須填寫紙本I-94W表。
    三、有關免簽:對於以免簽入境美國之國人,該項新措施無任何影響。亦即,國人倘以VWP經由海、空方式入境美國,無須填寫I-94表;倘以VWP經由陸路方式入境美國,仍須填寫I-94W表。
    四、紙本證明:新措施實施後,旅客倘仍需I-94表或其他入境證據,可至CBP.gov/I94列印一份依據電子方式提交資料所製作之I-94表。

    • 2016/39

    一、倘國人有以下任一情況,不得以ESTA免簽方式進入美國,請逕向美國在臺協會申辦簽證入境,或主動與該協會聯繫查詢:
    ※曾於2011年3月1日以後前往伊拉克、北韓、敘利亞、伊朗、蘇丹、利比亞、索馬利亞(請詳下註)及葉門者;或曾於2021年1月12日以後前往古巴者
    ※具有伊拉克、北韓、敘利亞、伊朗、蘇丹、古巴等6國之雙重國籍者

    註:國人倘於2011年3月1日後曾前往索馬利蘭,依據美國政府現行政策,或有可能遭認定為進入索馬利亞(地區)而無法以ESTA免簽方式赴美;


    二、上述不適用ESTA免簽證範圍之國人中,若有以下情形者,可透過ESTA提出申請豁免(Exception)及免除適用(Waiver),經個案審核,續用ESTA免簽入境美國: 
    ※豁免(Exception):
    A.國人因外交或軍事之公務目的,於2011年3月1日以後前往伊拉克、北韓、敘利亞、伊朗、蘇丹、利比亞、索馬利亞及葉門等8國者,或曾於2021年1月12日以後前往古巴者(須於入境美國時出示文件證明其全職公職人員身份例如外交護照、公務機關發行之旅行核准書或官方信函等);
    B.此類國人若具有伊拉克、北韓、敘利亞、伊朗、蘇丹、古巴之雙重國籍者,則不適用豁免;
    ※免除適用:
    美國國土安全部得基於執法或國安利益之理由個案免除上述VWP限制之適用。

     

    • 2014/811

    旅客入境當天起,即開始計算。例如,自5月13日入境日起,停留了90天的期限為8月10日,故最遲須於8月10日離境。

    • 2014/78

    VWP使參與國的國民,得以免簽證赴美從事停留90天以內之觀光或商務(僅限B簽證用途之旅客)。相關參與國國民仍須符合以VWP無需簽證旅行之資格要求,因此若干來自VWP國家之旅客可能不適用該計畫。由於美國是全球高度重視邊境管控與國土安全的國家,VWP成員須符合執法、邊境管控及文件安全等標準,歷經正式提名及指定參與等程序始能加入。我國經數年努力,於101年11月1日正式成為美VWP第37個參與國。

    • 2014/78

    我符合資格之國民自民國101年11月1日起可以VWP赴美。為回應美國政府予我國國民免簽證停留90天之待遇,我政府亦已調整美國國民來台免簽證之停留期限從30天延長至90天。

    • 2014/78

    「入境關島或北馬利安納群島免簽證計畫」及VWP為兩種不同之方案,各有其實施方式及要件,旅客可自上述兩計畫中擇一適用。兩計畫最大之差異係前者停留時間不得超過45天,且須填具入出境表格(Form I-94)及關島─北馬利安納群島免簽證入境表格(Form I-736)並持身分證由台灣直飛關島;後者停留時間不得超過90天,且須事先上網申請ESTA,取得授權許可。

    • 2014/78

    ●為中華民國在台澎金馬設籍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國民。
    ●持我國核發並具效期之晶片護照。
    ●赴美目的為觀光或商務,且停留在90天以內。
    ●已取得「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授權許可。
    ●其他:無其他特殊限制而無法適用者(如有犯罪紀錄、曾被美國拒絕入境、或先前以VWP入境未遵守相關規定等)。以海空方式抵達須搭乘獲核准之運輸工具且持有回程票;以陸路方式抵達需支付小額陸路邊境費用等。

    • 2014/78

    由於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本質上被視為與商務及觀光目的不符,故持外交、公務、禮遇等護照者均不得適用免簽赴美,而須另申請簽證。

    • 2014/78

    可以的,只要是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並且在台、澎、金、馬地區設有戶籍具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符合VWP相關規定即可以VWP赴美。

    • 2014/78

    不行。國人須持有2008年12月29日當日或以後所核發具生物辨識功能之新版晶片護照。

    • 2014/78

    不行。國人護照上須有設籍後取得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碼。

    • 2014/78

    ●欲在美國工作 (不論有無薪資)之申請人,包括新聞與媒體工作者、寄宿幫傭、實習生、音樂工作者和其他特定工作類別。
    ●欲在美國求學(F簽證)或 參加交換訪客計劃(J簽證)的申請人。
    ●船員或機組人員需要過境或執勤者(C1/D簽證)。
    ●以往申請ESTA曾被拒絕或曾違反移民法規的申請人。
    ●以私家飛機或私人遊艇入境美國的申請人。

    • 2014/78

    是。該等旅客原即屬B1/B2簽證種類,故可適用VWP。

    • 2014/78

    旅客上網申請ESTA或以VWP赴美不需要出具 保險證明。惟因美國醫療費用昂貴,外交部強烈建議旅客出國前購買適當之旅遊平安及醫療保險,以確保個人權益。

    • 2014/78

    每位成員包括幼童皆需持新版晶片護照及取得ESTA授權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