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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n 代表該國之「首都」

國旗
南非共和國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 氣象資料皆以首都為準,以上資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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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境須知:1、自104年6月1日起,18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士入出境南非海關時,須出示「完整出生證明」(Unabridged Birth Certificate),該項證明得以下列方式出示:
    (1)在我國出生者,可持我戶政事務所核發之「英文戶籍謄本」替代。
    (2)倘父母一方或雙方未能同行者,除須出示「完整出生證明」外,尚須出示未同行父母一方或雙方之「父母同意證明」(Parental Consent Affidavit)。
    (3)倘國人僅於南非機場轉機而不入境,則無須出示上述證明。
    2、依南非移民法規定,護照須具6個月以上有效期限,且護照內頁須有二頁以上空白,否則持照人將被遣返至原出發地。國人赴南非前,務必先自行檢查所持護照內頁是否有空白頁。若已無二頁空白頁,可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台中、高雄、花蓮辦事處免費申請護照加頁。
    3、其他注意事項:
    依南非移民法(Immigration Act)規定,逾期居留者不再繳納罰款,將直接遭南非政府列管為「不受歡迎人物」,限期內不得再申請簽證或入境;另停留簽證(visitor visa)及醫療簽證(medical visa)不得在南非境內申請變更簽證種類。請國人注意,以免遭遞解出境。
    (1)國人移民南非須在中華民國提出申請案件,獲得核准後始得入境,且不得以取得停留簽證方式先行入境南非後,再申請改變為工作簽證、學生簽證或辦理移民手續。請國人注意,以免遭遞解出境。
    (2)國人赴南非於入出境時,不可攜帶毒品、藥品(個人用藥除外)、任何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含種子)或色情出版品(如刊物、錄影帶、光碟等),另武器及動植物標本製品均需備妥證明文件,請國人注意,以免誤觸法網。
    (3)南非內政部規定具有永久居留權之外籍人士(含國人),倘出國超過三年以上,斐內政部將註銷其居留權身分,除非當事人有續在國外居留之具體理由而事先獲得該部同意。凡持斐永久居留權(證)之國人於離開南非超過三年再返斐時,則須先申請入境簽證。
    (4)所有入境南非之旅客倘攜帶需申報之貨物入境,均需依法於機場填具完成旅行卡(Traveller Card, 編號TC-10),並於入關時併護照提交境管人員查驗。
    4、南非稅務局(SARS)自本(111)年11月29日起在德班沙卡國王國際機場(King Shaka International Airport)試辦「線上入關申報系統」(Electronic Traveller Declaration, ETD),鼓勵所有旅客(含南非籍)自願性利用該系統申報相關貨物入關。試辦期間倘順利,預計於明(112)年陸續推行至南非其他國際機場。(上述申報系統網址如下:https://tools.sars.gov.za/sarsonlinequery/traveller)
  • 簽證資訊:1、申請人須親赴南非聯絡辦事處申請及領取簽證。
    2、南非聯絡辦事處自104年10月1日起,實施簽證預約制,申請人須先行致電南非聯絡辦事處預約辦理時段並確認所需準備之資料獲復後,始得於預約之時段親赴該處辦理簽證。(南非聯絡辦事處電話:2715-2295)
    3、申請南非簽證所需資料:
    請詳南非聯絡辦事處網站申請簽證須知: http://www.southafrica.org.tw/main-2/Visa%20requirements-Nov2016-t.htm
    4、聯絡資訊:
    (1)有關簽證申請詳情,請逕洽南非聯絡辦事處。
    網址:http://www.southafrica.org.tw
    地址:10595 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205號 10樓 1002室
    TEL: 2715-2295
    E-mail: taipei.dha@dirco.gov.za
    (2)駐南非代表處緊急聯絡電話:(+27)828029380;(南非境內直撥)0828029380
    (3)駐開普敦辦事處緊急聯絡電話:(+27)718931100;(南非境內直撥)0718931100
資料來源:亞西及非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