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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n 代表該國之「首都」

國旗
日本國
Japan

※ 氣象資料皆以首都為準,以上資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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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境需知:※入境日本前可詳閱日本數位廳「Visit Japan Web」網頁https://vjw-lp.digital.go.jp/zh-hant/

    [入境審查]
    1、為避免遭日本拒絕入境,請注意下列事項:
    (1)日方予我國人免簽證措施,原則上僅適用於「觀光」目的(含休閒、運動、探親、參觀、講習、開會、業務聯絡等活動)。非屬上揭活動如:留學、工作等,請事先申請符合目的之簽證。
    (2)自助旅行者(非團客)出發前請務必備妥旅遊計畫,包括來回機票、日程表、住宿(如:訂房記錄)、財力證明(如:信用卡)等,並確實填寫入出境表格,以便入國查驗時使用。
    (3)國人出入日本頻繁或單次停留時間過久,而遭日方拒絕入境案例時有所聞,除損失時間、機票及旅館費用外,可能另須支付拘留期間之相關開支,並留下不良紀錄。
    2、入境許可為一國之主權行使,事前已取得簽證亦不代表入境日本之保證,我駐外館處亦無法干涉。遇日本入國審查官詢問時,請務必耐心據實回答,避免態度不佳或刻意迴避。赴日目的或住宿地點若交代不清,或缺少足夠在日生活之財力證明,仍有遭拒入境之虞。
    3、乘客於機上或機場管制區內遺失護照,致入境日本時無法出示者,將被遣送回台,爰請務必小心保管護照。
    4、乘客於機上或下機後有暴力或脫序行為,仍有被扣押或遭原機遣返之可能。

    [海關申報]
    ※免稅品及違禁品等相關規定,以日本海關網站為準https://www.customs.go.jp/index.htm

    1、國人攜帶物品超過免稅範圍(20萬日圓),須至日本海關課稅櫃台繳稅。攜帶現金、旅行支票及有價証券,總值在100萬日圓以上,或黃金(純度90%以上)達1公斤以上時,須另外填報「支付方式等攜帶進口申告書」。
    2、日本消費稅提高至10%後,攜帶名貴手錶或黃金入境謀求不法利益案件大增,又因日幣貶值及金價上漲,近來發生多起我國民眾入境日本時攜帶數十至數百公克黃金,誤以為無須申報,遭海關依法扣押物品、護照及手機等,並留置訊問之案例。國人赴日時請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3、禁止攜帶物品:毒品及其吸食道具、管制類藥物、槍砲彈藥刀械、化學武器、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信用卡及印製偽造品之印模等、妨害風俗之書籍、圖畫、雕刻物或其他物品、兒童色情物品、仿冒或盜版等侵害專利、商標及著作權之物品、野生動物之活體或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4、為防範非洲豬瘟,日本農林水產省已加強查緝,在任何情況下(含個人消費或伴手禮)若查獲違法攜入畜產品,依據《日本家畜傳染病預防法》將重罰300萬日幣以下罰金或3年以下徒刑。
    5、勿輕信陌生人請託或貪圖利益,代為看守、保管或運送違禁物品,以免惹禍上身、繫獄海外。
  • 簽證資訊:1、日本為加強反恐措施,自2007年11月20日起,針對入境日本之外國人士,除
    (1)持特別永住者;
    (2)不滿16歲者;
    (3)應日本中央政府省廳首長邀請者;
    (4)我駐日館處職員及其家屬;
    (5)法務省所規定之人員外,均須在入境審查過程中實施指紋採集及顏面攝影等二項新增手續。
    2、日本政府自2005年9月26日起,對在台設有戶籍者(即護照上登載有持照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實施免簽證措施,每次可停留90天,相關規定可向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或高雄事務所洽詢。
    ■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
    地址:台北市慶城街28號(通泰商業大樓)
    電話:02-2713-8000
    網址:https://www.koryu.or.jp/tw
    ■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高雄事務所: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87號9樓,10樓(南和和平大樓)
    電話:07-771-4008
    網址:https://www.koryu.or.jp/tw
    3、打工須知:
    台日度假打工簽證措施自2009年6月1日開始實施,相關資訊請參閱本部彙整之「國人申請赴日度假打工簽證須知」及「國人申請赴日度假打工簽證Q&A」等資料。
    4、短期遊學生不得打工,留學生打工最多每週28小時以內(寒暑假期間,一天8小時以內)。
    5、須向日本入國管理局申請許可後始得打工,惟禁止在風化場所等有害身心地方打工。
    6、留學、遊學簽証:
    (1)赴日留學或就讀語文學校,不適用免簽證入境日本。出國之前請申請留學簽證。
    (2)凡就讀正規學校或日本語學校申獲「留學簽証」者,每次在留效期為2年或1年,期滿可憑在學証明書等申請延期。
    (3)持一般短期停留簽証入境後考上大學者,原則可向入出國管理局申請變更為「留學簽証」。
    (4)在學期間短期返國者,憑有效在留卡可再入境,無須另申請再入國許可。
    (5)專修學校、專門課程畢業(取得專門士稱號)或大學以上畢業,希望留在日本就業者,可由畢業學校推薦,申請「特定活動」在留資格,停留期限為6個月,可申請延長一次,最長可達一年。
資料來源:亞東太平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