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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報導稱赴美免簽免填身分證,恐有誤解,本部特予澄清

外交部多次重申,我加入美國「免簽證計畫(Visa Waiver Program,以下簡稱VWP)」將於本(101)年11月1日生效,之後凡係持中華民國晶片護照,在臺澎金馬設有戶籍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國民,赴美從事90日以下之商務或觀光旅行,並事先上網取得「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 ESTA)」授權許可(處理費4美元,授權費10美元,合計14美元),且無其他特殊限制而無法適用者,即可免申請美國B1/B2簽證。

至 部分媒體稱VWP適用者於ESTA登錄資料時,無需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並非真確。蓋國人在ESTA網頁申請授權許可時,於申請頁面之「護照核發國家(國 籍)」欄點選「TAIWAN(TWN)」,隨後即會出現「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務須填寫暨其他資料始能完成ESTA之申請。「美國在台協會(AIT)」 網站就我國國民適用VWP入境所需滿足之條件中,首項亦係「旅客持有之護照為2008年12月29日當日或以後核發之生物辨識電子護照(即係我新版晶片護 照),且具備國民身分證號碼」。是以國人以VWP赴美時無需出示國民身分證,但在申請ESTA確需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赴美登機或入境美國時所出示之 護照亦應確定登載持照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此 一作法係因我國情特殊;另有海外無戶籍國民,渠等具中華民國國籍,惟在台無戶籍,因而無身分證統一編號,不適用VWP。為區別該等少數無法適用VWP之我 國海外國民,爰美方係以檢視我國民護照上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能在ESTA表格上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方式,確認我國人是否適用VWP。至其他 36個參與美國VWP國家,包括英、法、日、紐、澳等之ESTA表格與我完全相同,惟無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欄位。

全球一百九十幾個國家中,VWP參與國包括我國僅37個。外交部瞭解國人欣悅我國加入VWP之餘,亦盼對VWP相關規定有更多瞭解之需求。外交部與美方將持續加強宣導,以期便民利民。(E)

文號: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