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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興28號」漁船漁民遭菲律賓公務船射殺事件,法務部再提出說明 (法務部) 2013/5/19

「廣大興28號」漁船漁民遭菲律賓公務船射殺事件,法務部說明如下:


一. 關於「廣大興28號」漁船漁民遭菲律賓公務船射殺事件,我國初步調查結果略述如下:

1. 菲律賓公務船上人員涉犯殺人罪嫌

(1)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2 年鑑字第1021101517 號鑑定報告書顯示死者係遭高速或火力較強大槍械,如機槍或步槍等所形成之貫穿性槍傷,造成多處胸椎、臟器破裂,大量出血及氣胸、血胸,低血溶性休克及呼吸衰竭死亡。

(2)刑事警察局鑑識人員勘驗「廣大興28 號」漁船,攜回彈頭,認係口徑7.62mm 彈頭研判應以M14 步槍、M240 及M60 機槍可能性較大,然亦不排除其他適用7.62mm 口徑槍枝所造成。
(3) 「廣大興28 號」漁船經複勘結果遭射擊共計45 發入口彈痕(因船舶在行動中,未擊中之發數不明),又多集中朝船員4 人躲藏之漁船左後側駕駛座下方之機艙方向掃射開槍,且死者所受之槍傷為高速貫穿性槍傷,可見菲國行為人係持槍朝非武裝之「廣大興28 號」漁船船員所在位置掃射,有殺人故意。
(4)漁船外觀未發現有明顯撞擊痕跡,排除案發前有撞擊菲國船艦,菲國執法人員開槍防衛之說法尚不充分。
2.本案確實案發地:依據「廣大興28」號航程記錄器(VDR)紀錄,綜合研判認為事發地點為我國經濟海域區域內,並未侵入菲國領海,應可確定。

3.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3條規定,菲國船隻縱屬執行公務,亦應依照公約制定的法律和規章遵守必要的措施,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式。然菲國公務船之人員卻未為之,即行對沒有武裝的臺灣漁船連射擊,超過合理使用武力範圍,顯然忽視且違反國際法慣例之違法行為。


二、關於臺菲司法互助之進行

1.本件涉及跨國犯罪,加害行為相關事證(例如行為人、船隻、槍枝等)在菲律賓方;被害一方之相關事證(被害人、受擊漁船)在臺灣,必須兩國合作,相互提供並取得完整的資訊及進行實質調查,才釐清真相。

2.外交部與法務共同組成之調查工作小組前往菲國,係基於先前菲方之同意而前往,程序上已依司法互助程序進行;又司法互助目的在於透國兩國間的合作,查明真相,追訴犯罪,請求賠償。雙方應在互信的基礎上,彼此尊重司法主權,以適當之方式進行調查取證作為,並不會有干預司法主權的行為或疑慮。

3.在外交部積極聯繫協調下,取得菲方同意後,我調查工作小組始行前往。惟因臺菲雙方關係近日之發展,致使我調查工作小組雖有獲得菲方的回應,在日後合作方面得有進展,但妥善具體可行的作法,仍待雙方持續密切聯繫溝通。在取得共識後,調查工作小組再行前往菲律賓。同時,基於互惠及司法互助精神,我們也歡迎菲國依程序派員前來臺灣合作調查。


三、中華民國是個愛好和平,重視人權的法治國家,政府會保護在臺菲律賓人士的人身財產安全,不要因為這次件事情而受到無謂的傷害。法務部曾部長已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陳檢察長轉知一、二審檢察長,對於轄內有菲國人民可能受干擾、侵害案件,應嚴予防範,如涉及刑事案件,應依法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