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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本部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主管法令。

  • 發布時間:2020-03-16
  • 資料來源:領事事務局

主 旨:公告修正本部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主管法令。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第6條第3項及第9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部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依據護照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入國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核發作業要點、申請加持第二本普通護照送件須知及申請調閱護照申請書須知,辦理外交、公務及普通護照之核、換、補發及加簽、修正事項,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但依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戶政事務所送件及領取護照之護照申請案,不在此限。
二、本部及駐外館處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外國護照簽證,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
三、本部依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文件證明事務,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
四、駐外館處依據公證法、公證法施行細則、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文件證明事務,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
五、本部108年11月26日外授領秘字第1086400417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