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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外交領事人員的體檢標準為何?可以從何處查詢詳細的體檢項目?

  • 資料來源:人事處
  • 聯絡人:管理者
  • 聯絡資訊:phyllis_chen@mail.hamastar.com.tw

1.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經第一試錄取之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O.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語障。
四、中、重度肢障。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七、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2.另外,上述體檢不合格情形之認定,是由醫療機構醫師依其專業為之。倘遇有爭議,依據考試院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試務機關對應考人體格檢查結果,認有疑義時,由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