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規定,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之應考資格為: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英文組」及「國際法組」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2 以上、其他語組達(CEFR)B1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三)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前項英語檢定測驗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全民英檢(GEPT)。
二、多益(TOEIC)。
三、托福(TOEFL)。
四、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
五、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
六、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