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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 資料來源:人事處
  • 聯絡資訊:phyllis_chen@mail.hamastar.com.tw

 

 

外交領事人員之任用及遷調

 

  經外交領事人員三等(原乙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薦任第六職等職務任用。經外交行政人員四等(原丙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委任第三職等職務任用。經外交行政人員五等(原丁等)特考及格者,初任人員以委任第一職等職務任用。為加強外交領事人員之歷練及溝通部內外業務,外交部訂有人員內外輪調制度。一般而言,外交領事人員在部內服務3年後,可調任駐外單位服務,在外館服務6年左右,即依規定調返部內。此外,為暢通人事升遷管道,鼓勵人員士氣,外交部均依規定,以公平、公正、客觀之態度,辦理部內及駐外人員之升遷考核。

 

外交領事人員之待遇、福利、保險、退休照護及外交志工

 

(一)外交領事人員待遇:

 

  外交領事人員在國內服務期間所支待遇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辦理,包括本俸(年功俸)、外交領事人員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僅限主管支領)及其他給與(包括結婚、生育、子女教育及眷屬喪葬等補助)。派赴國外工作期間待遇項目包括本俸(年功俸)、地域加給、館長職務加給(僅限館長支領)及各項補助(包括醫療保險補助、房租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及眷屬補助)。

 

(二)福利及服務:

 

  外交部定期提供同仁休閒娛樂機會,並輔導部內社團舉辦各類活動,目前共有16個社團,包括:國畫社、書法社、籃球社、桌球社、網球社、羽球社、保齡球社、登山健行社、舞蹈社、韻律舞社、高爾夫聯誼會、壓花社、福音社及易筋經健身社、慢速壘球社及國際英語演講會(Toastmasters)。各社團定期活動,對同仁公餘身心調劑頗有助益。為鼓勵同仁參加社團活動,外交部在使用者付費原則下,除教師費、車馬費、場地租金及活動材料費在限額內酌予以補助外,其他支出則由社團向社員酌收費用支應。

 

(三)醫療保險:

  
 
  1. 全民健康保險:國內全民健康保險係於民國84年3月1日開辦,保險對象倘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等事實時,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外交部參加保險對象包括專任有給之公務人員及其眷屬。

  2. 駐外人員醫療保險:外交部為保障駐外人員生活及安定其工作情緒,訂有「駐外機構辦理員眷醫療保險作業要點」。目前駐外人員在有醫療保險之地區,得為其本人及隨其於駐在地受其撫養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辦理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僅自行負擔35%,其餘65%由政府補助。至無醫療保險或醫療水準落後之地區,駐外同仁本眷可向第三國投保
 

(四)退休同仁照護:

 

  外交部人員退休(職)時,致贈價紀念品,以示嘉慰。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均予慰問,並致贈禮金。此外,春節期間舉辦退休人員聯誼茶會。退休人員遇有重大疾病或亡故者,亦適時派員探問並提供協助。

 

(五)駐外同仁眷屬照護:

 

  駐外同仁配偶為我外交工作之一環,渠等雖未具公務人員之身分,仍常須配合外交工作陪同進行官式拜會、公務酬酢、轄區訪問等工作;為提高派駐兵災戰亂地區同仁工作士氣,使渠等在工作之餘無後顧之憂,與眷屬盡心盡力在駐地推動我外交工作,外交部於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自93年1月1日發布施行「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後,旋即研訂「駐外人員眷屬因兵災戰亂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要點」取代為派駐戰亂、動亂地區之同仁及眷屬投保高保費之兵災險(註:自美國911恐怖攻擊事件以後,保險公司大幅調高兵災險保費),以兼顧提供駐外同仁眷屬合理之保障及撙節政府巨額保費支出,該要點並奉行政院核定自93年12月30日起施行。

 

(六)外交志工:

 

   外交部志工主要服務項目為蒐集分析政情資料、外語翻譯、訪賓接待、櫃檯諮詢引導、協辦活動、部長民意信箱管理、網站諮詢維修、資料編纂登錄、檔卷整理及其他適合志工服務之工作項目。每位志工皆經外交部各需求單位依業務性質逐一面談遴選,並於接受「外交志工講習班」教育訓練課程後,始成為正式外交志工。服務期間除協助一般行政工作外,並應外交部各單位邀請參與各項部內外活動,與外交部同仁互動頻繁成效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