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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單位主管例行新聞說明會紀要---條法司

  • 發布時間:2014-09-18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 單位主管新聞說明會紀要:
一、時 間:103年9月18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
二、地 點:外交部新聞中心
三、主持人:公眾外交協調會執行長兼外交部發言人高安
四、出席者:條約法律司副司長連建辰

※條約法律司副司長連建辰報告:

英商林克穎於本(103)年8月初經蘇格蘭司法部長批准引渡後,旋於本年8月15日以質疑臺灣法理地位、臺灣法院未公平審判及渠若遭引渡返臺服刑恐有生命安全之虞等理由,提起上訴。現全案由蘇格蘭高等法院審理中,法院預計於本年9月26日召開二審程序庭,確立檢辯雙方文件是否備妥、審理本案是否成案,及界定後續實質引渡庭審理程期等。倘後續當事人一方對於蘇格蘭高等法院之判決不服,可上訴至蘇格蘭最高法院。

本部日前曾委請駐英國代表處透過英國私家偵探調查林克穎財產,發現渠於英國任職過4家公司,其中3家已倒閉,渠雖於另一家掛名股東,但股數為零。目前尚未查獲林克穎在英國有其他財產,本部仍會持續努力追查。

※條約法律司副司長連建辰答詢:

一、外交部所查林克穎之財產是否均在蘇格蘭?僱請私家偵探之過程為何?蘇格蘭獨立公投結果是否影響林克穎案 的審理及判決?可否綜整林案的法庭審理過程?二審至最終審期程會否較快?我與英國所簽之「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會否因蘇格蘭獨立而喪失效力或繼續有效?(中央社唐佩君小姐、蘋果陳培煌先生、China Post葉允凱先生、自由時報曹伯晏先生)

答:
(一)英國法院於本年5月承認我國法院對林克穎案之民事判決後,本部即透過駐英國代表處洽請當地私家偵探查探林克穎之財產狀況,就渠在英國及蘇格蘭有關公司及土地登記等資料蒐集查證,迄今查獲渠擔任過4家公司職務,其中3家現已倒閉,渠雖於另一家公司掛名股東,惟其股數為零,推測應為空頭公司,就現有資料來看,渠名下應無財產。

(二)就目前蘇格蘭法律體系而言,民事判決最終審係由英國上議院審理,先前英國法院承認我方對林案之民事判決後,林克穎未提上訴,爰此節已定讞,僅存執行問題,本部及駐英國代表處刻正努力追查林之剩餘財產;刑事部分最終審係蘇格蘭最高法院,爰蘇格蘭公投結果不致影響林案刑事判決審理。

(三)本案訂於本(9)月26日召開二審程序庭,嗣即確立二審審理日期,二審判決後林可上訴三審直至定讞。就本案來看,林克穎提出答辯及上訴理由均和一審時相同,本部當時即已駁回,惟未開庭前因狀況未明尚無法預估期程。

(四)蘇格蘭公投結果尚未公布,本部不予評論;先前所簽「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業經蘇格蘭內政部長批定,現已進行至法律程序,此節如上述係蘇格蘭最高法院為全權審理機關,將不受影響。

※公眾外交協調會執行長兼外交部發言人高安補充說明:

本部與法務部就林案密切合作,並透過我駐英國代表處及駐愛丁堡辦事處全力協助,自林克穎潛逃後,我駐外館處皆積極密切掌握林克穎相關行蹤,經駐英代表處確認渠落腳英國後,即與英國國會及政府機關進洽交涉,使英方同意就本案與我進行司法互助安排,駐處協助兩國司法部門於上年10月簽署此案的引渡備忘錄。未來外交部、法務部、駐英國代表處及駐愛丁堡辦事處將持續全力維護國人在海外權益,讓司法正義得以伸張。

二、前美國在台協會處長司徒文對我南海主權主張表示意見,認為我南海U型線無國際法依據及談判空間,外交部回應為何?又,菲律賓對中國大陸南海九段線的主權伸張提出強制仲裁,會否影響我南海主權主張?(China Post葉允凱先生、自由時報曹伯晏先生)

答:
(一)前美國在台協會(AIT)處長司徒文(William A.Stanton)相關評論僅代表其個人意見,有關此節該協會已作出正式聲明表示,渠之發言不代表美國官方說法。

(二)南海諸島係我固有領土,我憲法第4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及大法官解釋328號在案,不經我國憲法相關程序無法變更;依據時際法的概念,我國於1947年公布南海諸島位置圖,並劃定U形線(十一段線),茲重申,依據國際法原則及國際海洋法,U形線內島嶼島礁及周邊水域,我國擁有主權及主權權利,1950年前各國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此即所謂時際法之概念。

(三)本部密切關注南海仲裁案,目前對海洋法仲裁庭會作出有利何方之裁決尚不明確,此係菲方企圖利用請求 「解釋」1982年海洋法公約之方式提出仲裁案,以1982年之海洋法公約挑戰1950年代之習慣海洋法。

※公眾外交協調會執行長兼外交部發言人高安報告:

教廷西斯汀合唱團將於本年9月22日至25日訪華,並於23日在國家音樂廳演出。教廷西斯汀合唱團係教宗御用的合唱團,亦係我邦交國教廷轄下的單位,本部將於本(9)月22日下午6時30分假福華飯店舉行「教廷西斯汀合唱團訪華歡迎餐會」,歡迎媒體各界參加。(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