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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外交部關於1958年日內瓦大陸礁層公約之立場

中華民國係一九五八年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之大陸礁層公約之簽署國,茲為探測及開發天然資源之目的,特照該公約所規定之原則,聲明中華民國政府對於鄰接中華民國海岸,在領海之外之海床及底土,均得行使主權上之權利。

註:
一、為了加強上述聲明的法律基礎,行政院將大陸礁層公約送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在一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同意了條約,並依行政院的擬議,對該約第六條提出了兩點保留: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本公約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劃定大陸礁層界線之規定,主張:
 (一)海岸毗鄰及(或)相向之兩個以上國家,其大陸礁層界線之劃定,應符合其國家領土自然延伸之原則。
 (二)就劃定中華民國之大陸礁層界線而言,應不計及任何突出海面之礁嶼。」
二、一九七○年十月十四日,中華民國將批准書存放於聯合國秘書處,而正式成為大陸礁層公約第四十三個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