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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九日立法院潘委員維剛及現代婦女基金會

  • 發布時間:1994-04-27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一.四月九日立法院潘委員維剛及現代婦女基金會曾就國人與外籍人士結婚申請來華簽證事舉辦「嫁外國人,無罪;洋女婿回家,有理」公聽會,與會人士及學者專家發表許多高見,引發媒體一連串報導,本部相當重視。
二. 本部依據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無國籍歧視等原則,並兼顧外籍人士入境居、停留,不致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成為我社會負擔之基本考量下,對於外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來華探親或團聚簽證之申請條件,決定放寬如下:
(一) 外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來華探親之短期停留簽證者,可持憑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登記證明書及國內最近三個月已具婚姻登記之戶籍謄本等合法婚姻證明文件,向本部各駐外館處或本部領事事務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二十三樓)第三十號櫃檯申請停留期限二個月可延期之停留簽證(可向停留地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延期二次,每次入境可停留半年)。
(二) 至前述外籍人士申請來華團聚之居留簽證者,本部刻正洽會內政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有關機關表示意見,俟有結果,將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