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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八十四年元月一日「外國人免簽證入境停留辦法」公布施行後

  • 發布時間:1995-01-19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自八十四年元月一日「外國人免簽證入境停留辦法」公布施行後,免簽証入境之國旅客在華停留期限業由原先之一百廿小時延長為十四天。為免現行「過境旅客落地簽證」因(一)適用對象國(包括適用免簽證之美、日、加、英、法、德、荷、比、盧、紐、澳洲、奧地利等十二國及瑞典,共計十三國)及(二)停留期限(十四天)均與「免簽證」大致雷同而產生功能不彰之情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已奉核自本年二月一日起,將「過境旅客落地簽證」之停留期限由十四天延長為三十天,期滿不得申請展延;落地簽證所需費用為新台幣壹千伍佰元(倘因互惠原則免簽證費者,不予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