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頃依監察法第十九條規定,就駐英國代表處副組長徐儷文(以組長名義對外)及秘書張家華處理業務失當向外交部提出書面糾舉,請外交部對被糾舉人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法處理,並調離現職。
外交部已就相關事項為適法之處理,包括:
一、外交部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已分別於七月二十三日將現為薦任八職等之秘書張家華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並於八月九日將現為簡任十一職等之副組長徐儷文送請監察院審查。
二、外交部將張家華秘書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之同時,已將其調部並予停職;另徐儷文副組長經駐英國代表處六月間通盤檢討領務作業並調整職務分工後,亦已調離領務組長一職,不再負責督導領務業務。
三、被糾舉人徐儷文副組長及張家華秘書有無涉及刑責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偵辦乙節,外交部自當配合相關檢調機關辦理。(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