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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部辦理葉秀貞女士(汪傳浦妻)及其子女補換發護照及葉秀貞授權書認證相關人員行政疏失懲處事

  • 發布時間:2004-08-13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壹、關於駐英國代表處補發葉秀貞女士(汪傳浦妻)、汪家興(汪傳浦長子)、換發汪君玲(汪傳浦長女)護照及核發葉秀貞女士授權書驗證案,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本部基於釐清事實真相,調查責任歸屬以及切實檢討改進之精神,立即成立專案小組,負責本案之調查。調查小組先後共召開四次小組會議,獲致結論如下: 一、駐英國代表處徐副組長儷文(簡任人員,以組長名義)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 二、駐英國代表處張秘書家華(薦任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另依同法第四條第二項,因情節重大先予停止職務(並調部辦事)。 三、領務局書記邱詩嘉、科長趙嘉明、局長錢剛鐔依公務員懲處程序處理,除錢局長提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外,領務局其他人員由領務局本於權責檢討後提該局考績委員會審議。 四、汪傳浦子女換發、補發護照之相關人員駐英國代表處李秘書朝成(組長名義對外)及駐英國代表處前秘書王柏翰之行政疏失懲處部分,由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 貳、案經領事事務局考績委員會於八月四日及本部考績委員會於八月六日分別開會審議,依情節輕重裁定如下: 一、領務局局長錢剛鐔:書面告誡。 二、領務局一組組長尹新垣:申誡二次。 三、領務局一組二科科長趙嘉明:書面告誡。 四、領務局書記邱詩嘉:免議(不予懲處)。 五、駐英國代表處秘書李朝成(以組長名義對外):書面告誡。 六、前駐英國代表處秘書王柏翰:書面告誡。 參、除人員之行政懲處外,本部亦將從嚴督促領事事務局就領務作業程序及制度缺失確實檢討改進,以防範類似情形再度發生。(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