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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用照片必須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白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 發布時間:2002-10-03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為加強護照照片部分之防範偽變造功\能及列印品質,以提昇我國護照之國際公信力及保障持照人之權益,本年三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明定護照用照片,必須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二吋光面白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之規定。
外交部表示,為配合上揭規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先後於本年二月十九日、三月四日及五月二十四日函知照相及旅行公會及相關機關配合宣導;外交部並自本年三月一日起於行政院各單位電子視訊牆宣導「本年三月一日起,申請護照須使用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此項宣導迄今均未停止。另外交部領務局及其分支機構除正式張貼公告外,並分別在該局網站www.boca.gov.tw及申辦護照大廳之電子跑馬燈,每天重覆顯示「申辦護照用照片,請使用五官清晰白色背景半身彩色照片兩張」之訊息。
另基於宣導及便民考量,外交部領務局及各分支機構自本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有六個月之緩衝期,均仍受理民眾使用淡色背景之彩色照片申請護照,且於本年九月與中華民國照相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溝通並再次函請該照相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照相業者宣導說明:無論以傳統相機或數位相機為民眾拍攝申請護照用照片,其拍攝背景務必確實為白色,倘沖洗出之相片背景無法如同相片白框(邊)之純白而略呈淺米白色、淺灰色或淺灰白色,外交部領務局亦可權宜受理。此即為目前申請護照用相片之標準,敬請國人惠予配合。(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