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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立法委員孫國華本(五)日於立法院施政總質詢中詢問行政院游院長有關松鶴國際企業公司案

  • 發布時間:2002-11-05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關於立法委員孫國華本(五)日於立法院施政總質詢中詢問行政院游院長有關松鶴國際企業公司案,外交部茲以問答方式說明如下:
一、問:松鶴公司成立背景?
答:松鶴國際企業公司的成立有其歷史因素。該公司位於夏威夷州檀香山市,係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依夏州法律設置登記之地產租賃公司,其前身﹃文化廣場公司﹄原係由夏威夷四大僑團(國民黨、致公堂、龍都從善堂、良都會館)及兩僑校(中山學校與明倫學校)合資成立,並貸款興建﹃文化廣場﹄,於民國六十四年開始營業,惟當時正逢能源危機,夏威夷經濟衰退,該公司因運作不良而陷入財務困境,廣場業主及僑校在面臨法院查封拍賣之危機下,屢次緊急向我政府求援。當時我政府為紓解僑困,及緩和中美斷交後對當地僑社之衝擊,爰於民國六十八年同意撥款,並正式登記成立松鶴公司。
二、問:松鶴公司為何未納入政府預算體系運作接受民意監督?
答:(一)為國庫最終收益著想:松鶴公司先前係因考量該公司成立時為依夏州法律登記之一般營利法人,故其營運須依據夏威夷州當地法律運作,倘將其收支納入我政府預算體系運作繳撥,恐將違反夏州一般商業公司營業常態,且該公司收入繳交我國庫時須繳納美國當地政府約百分之五十八之課稅(即扣除百分之四十之營利所得稅後再扣掉百分之三十之股利所得稅),對維護我政府權益並非全然有利,爰暫未納入政府預算體系。(二)政府已作成讓售之政策決定:惟本部自上(九十)年五月奉行政院裁示自僑委會接管松鶴公司後,認為該案宜儘速納入政府之正常運作體系以接受民意監督,爰經研議後呈請行政院於上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核定:本案以讓售方式依法妥善處理。鑒於將松鶴公司讓售之政策指示,本部正持續辦理中,復因前述雙重課稅恐將減少國庫收入之考量,在此過渡時期中爰暫未將公司資產納入本部預算中,未來讓售時機及對象|均成熟且符合我國家利益時,本部自當依據預算法之規定辦理。
三、問:松鶴公司董事由外交部相關主管兼任有無違法之處?
答:本部現行作法並無違法之處。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本部係依照國有財產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主管,並由各使領館直接管理),指派本部相關主管兼任該公司董事,且均屬無給職,並未支領任何薪水或公費,故無違法之處。
四、問:松鶴公司目前之營運及盈餘使用情形?
答:松鶴公司雖屬一般民間公司,惟其宗旨在服務僑社,其所屬文化廣場除部份提供僑商作為商業用途外,並以象徵性租金提供致公堂、興中會、中山學校、慈濟功\德會及金齡會等非營利組織使用,其餘建物則大都作為僑胞舉辦文康聯誼活動之用。為維續松鶴公司之營運,該公司之租賃收入不但能自給自足,且幾乎每年均有盈餘,自成立二十三年來已累計約七百三十餘萬美元,現存放於該公司之定期、活期、支票及儲蓄存款銀行帳戶,並未作任何轉投資或購買有價證券,本部亦從未收回或使用該存款,惟松鶴公司基於回饋社區原則及當地法律允許\之作法,自該公司每年盈餘中提撥部份額度贊助當地慈善團體及僑團活動。
在公司財務監督方面,松鶴公司除須依當地法律向美國稅務局申報財務外,並須每月將財務報表經我駐檀香山辦事處報回本部審核,另每年亦須向董事會提出業務報告,且審計部自民國八十三年起即不定期請本部或僑委會查復該公司收支情形,故該公司帳戶完全依法處理,並無所謂之﹃祕密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