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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跨國企業人士來華投資洽商

  • 發布時間:1996-11-11
  •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為便利跨國企業人士來華投資洽商,以落實政府「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提昇國家競爭力」等施政目標,日前外交部經邀集相關機關代表會商,決議自明(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我落地簽證適用國家除原有之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英國、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奧地利、瑞典、西班牙及葡萄牙等十五國外,再增列瑞士、義大利、波蘭、捷克及匈牙利等五國。
  按落地簽證申請人應在落地時在機場申辦,該項簽證之停留期限為卅天,不得延期。